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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投资人职业安全健康责任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0月08日

  加拿大北部特区职业安全健康体系架构

  加拿大北部特区《1994统一矿山安全健康法》明确了矿山所有者(和管理者、监督者、工人)的主要职责。当矿山有商业行为的时候,这个矿山的所有者必须是一个公司。

  《1994统一矿山安全健康法》第二章指出:

  矿山所有者必须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和预见性的方法保护雇员以及所有矿山内其他人员的安全健康;

  矿山所有者应该确保所有的操作规程是安全的,而且不会导致任何的健康风险;提供、保持安全健康的作业环境;

  矿山所有者应该确保为雇员职业安全健康保护提供监督、指导和培训;矿山的建设、开发和改建、重建、扩建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雇员提供必备的机械、设备、原料和安全设施,而且要保证它们可用;为雇员提供法律法规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具;矿山日常操作管理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1994统一矿山安全健康法》第39章总结了所有的个体违法行为,“违反或者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监察员的命令、监察员首长的命令或者指示的行为”被称为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将被处以不超过5万美元的罚款,不超过6个月的入狱,或者两者并罚。另外以下行为将被认为是公司违法,“任何高级职员、董事或者公司代理人指导、授权、同意、默许或者参与违法的决议,他们也将受到以上的处罚。”

  加拿大阿尔伯塔省职业安全健康体系架构

  加拿大《阿尔伯塔省职业安全健康安全法》(以下简称《阿省职业安全法》)提出了各种相对人群包括雇主的责任,《阿省职业安全法》第2章第1款规定:

  每一名雇主应该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确保为雇主工作的工人,和并非为雇主工作但是在其作业区域内完成其它工作的工人的安全健康;为雇主工作的工人应该清楚他们在《阿省职业安全法》和其它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框架下的责任和义务。《阿省职业安全法》对雇主定义为:个体户;雇用至少1名雇员的人;被雇主指派为雇主代表的人;被赋予了职业安全健康监管职责的公司董事或高级职员。

  根据《阿省职业安全法》所要表述的意思,可以这样理解,公司的法律主体是雇主,但是责任却由公司里负责职业安全健康的董事或高级职员承担。这里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并非所有的董事会成员都对职业安全健康负责,仅仅是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相关政策和指导这些政策运行的董事对职业安全健康负责。

  而且似乎,仅仅在一个章节提到了他们的责任。但是并没有任何法律强制公司需要指派一名董事承担相应的职业安全健康责任。

  公司管理层的刑事责任

  加拿大是一个联邦国家,10个省和3个特区都有自己的安全生产法。加拿大《劳动法》仅仅适用于联邦政府、皇家代表机构、及跨省跨边境的公司或地区的雇员。它主要规定了雇主的安全责任,这里的雇主大部分是指公共机构而不是私人公司的负责人。《劳动法》并没有规定董事或者高级经理的安全责任。

  加拿大《刑法》适用于加拿大全国,包括联邦和各省。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创建了以下责任:“每一名负责或者被授权指导他人工作或者指导他人执行任务的工作人员,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负责在工作中采用一些可行的措施防止职业伤害事故发生。违反这条款本身,并不是犯罪。能够导致的犯罪的责任条款,仅仅出现在《刑法》第219章,即过失犯罪。每一个过失犯罪的人,他是做了一些事情或者忽略了一些他责任中的事情,表现出对他人生命或是安全的漠视和蛮横。

  《刑法》第221章提出了一种导致人身伤害的过失犯罪的罪名,“如果一个人因过失犯罪导致他人人身伤害,将会因这种行为被判不超过10年的入狱。”因此,在加拿大无论是发生死亡或是人身伤害,或者有“表现出对他人生命或是安全的漠视和蛮横”的事实,都需要依据上述条款承担相应的责任。

  政府对《刑法》这些条款的解释是:

  “《刑法》提出了保护儿童生命的各种法律责任,也提出了采用各种可行的措施和技术,保护可能处于危险中人的生命的各种法律责任。而且,一个人必须坚守法律赋予的职责,否则他就可能导致他人的生命处于危险之中。因对他人生命的漠视和粗鲁,导致他人死亡或者受伤害的行为,将被因过失犯罪而控告,罪名是导致他人死亡或受到伤害。然而,《刑法》并没有区分没有尽到对工人的安全监管职责和没有对公众采取可行的安全措施之间的不同。”

  加拿大董事及高级经理(承担或是有权指导其他人工作或者执行任务的人群)需要在安全犯罪案件中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虽然,没有任何的判例对董事或高级经理做出定义,但是每一名执法者或律师都认同上述对董事及高级经理的解释。然而,是否所有的董事会成员都必须承担刑事责任,或者仅仅是每天在岗位上工作的管理者,法律上并没有给出清晰的解释。一份对艾伯特人力资源和就业部门的采访报道这样写道:

  “在安全犯罪案件中,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包括,有权利指导他人如何工作或者制定工作任务,而不是仅仅能够指导自己工作的人。但问题是,并没有规定承担责任者特定的职位,或者在组织内的级别。”

  这份报道的第217.1章指出:“法庭将‘有权利’的人小心翼翼的解释为,有权利指导他人如何工作或者能够制定新的规章制度的人。虽然这种解释能够粗略的将责任承担者定义为公司内级别较高的人,但是同时也赋予了法庭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庭可以将这种安全管理责任延伸至工长、领班甚至班组长。”

  加拿大《刑法》的执法权在州级法庭。所以,不同的州监察机关的安全监察员在调查安全犯罪案件的时候,需要通知当地的警方。

  截止到2004年3月31日,还没有董事或高级经理因需要承担安全刑事责任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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