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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问题困扰我国职业病防治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2月03日

  目前,由于各种原因,我国职业病“底数”很难摸清,职业病危害监测数据难以反映实际情况,大部分省市存在职业卫生监管“真空”,乡镇企业成为职业卫生监测空白。   
  近年我国职业病发病居高不下,群体性、恶性事件屡有发生,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公共卫生问题。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5年累计诊断职业病665043例,其中尘肺病累计发病606891例,死亡143139例,病死率24%,每年新发尘肺病人近万例。   
  从煤炭、冶金、化工、建筑等传统工业,到计算机、汽车制造、医药、生物工程等新兴产业以及第三产业,目前都存在一定的职业病危害,我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群居世界首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30多个行业。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李涛所长在对我国职业病现状及其特点分析研究后认为,目前八大问题困扰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   
  一是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法律责任没有落实。由于职业病防治违法成本低,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积极性不高,生产力水平低下,技术落后,防护措施简陋,有的根本就没有任何个人防护;调查发现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职业卫生管理模式和方法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小企业无有效的职业卫生管理模式。   
  二是地方政府职业病监管不到位。一些地方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长期性认识不足,片面强调经济发展,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的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力。   
  为吸引投资、保护地方经济,一些地方政府不惜降低投资门槛,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准入、监管过程把关不严,大量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三同时”审查的企业开工投产,导致大量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没有得到有效落实。   
  三是部门之间长效协同工作机制不完善。李涛介绍说,我国职业卫生监管职能一直由卫生和劳动部门共同负责,存在严重的职能交叉问题。从1998年起由卫生部门管理,特别是随着职业病防治法从2002年实施,基本建立了职业病防治法规、标准体系和监管机制,通过与几部委联合开展全国性职业病防治工作专项整治,严重的职业病危害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   
  2003年中编办对职业卫生监管职能重新作了划分,由卫生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共同承担,其中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转交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但目前职能划转交接进展较慢,只有7个省市两部门进行了职能转移交接,在管与不管的模糊概念下,大部分省、市存在职业卫生监管的“真空”。   
  两个部门根据中编办文件精神协商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分比较原则,如何理解、掌握、执行各自的职能存在分歧,导致各地职业病防治工作发展不均衡,个别地区甚至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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