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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提高职工身心健康的建议

  来源:南京市总工会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1月1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护 不断提高职工身心健康的建议

    劳动保护,就是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采取技术和组织措施,消除劳动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不良条件与行为,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民群众对幸福生活的追求不断提高,对劳动保护的要求也不断提高。目前我们的劳动保护工作也需要从以往的主要预防人身伤害,向注重保障职工身心健康的方向发展。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强调:要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强化公共安全体系和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突出环境问题。南京要在“两个率先”中实现争先、领先,调动经济生产第一线的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激发他们的劳动热情和创造活力是基本前提之一,而进一步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提高其身心健康水平又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因此,进一步加强劳动保护,不断提高职工身心健康是我们需要认真重视并努力加以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根据我们的调查和综合职工群众上访及媒体披露的情况看,我市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目前存在以下一些值得关注的情况:

    一是有职业危害的岗位职工定期体检落实不够好、有的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防护相关措施落实不到位。据媒体报道,根据不完全统计,我市可能接触到职业性有害因素的人数有40万人,但是每年定期到医院体检的人数不足10万人。有职工上访中反映,个别企业存在有对政府有关业务部门隐瞒或漏报有职业危害岗位的情况;有的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防护相关措施落实不够到位、或为降低生产成本自行降低或改变标准。

    二是有些历史遗留问题还没完全得到妥善解决。如:老工伤待遇落实还有个别职工没有得到落实。近年还有个别老工伤职工来市总工会上访。反映宁劳社工[2006]11号政策没能得到落实,其老工伤待遇未能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宁劳社工[2006]11号政策规定:落实相关政策需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工伤人员的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并经老工伤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后,向本市统筹地的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有的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还没能得到落实。如:有的用人单位没按规定要求通知老工伤人员,或不愿意承担相关责任以各种借口加以推托;有的老工伤人员因单位改制或买断工龄与原单位脱离而无法办理。另外,还有一些单位反映,原先家属工中一些工伤和患有职业病的人员的工伤认定和相关待遇难以得到解决,如原化建产业集团就存在一些这类问题并多次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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