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为消除或控制有限空间作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缺氧、急性中毒等职业性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所指空间是指与外界相对有限,进出口受限,自然通风不良,足够容纳一人进入并从事非常规、非连续作业的有限空间。
1.2.1经定时监测和持续进行机械通风,能保证在有限空间内安全作业,并不需要办理许可的有限空间,称为无需许可有限空间;1.2.2具有包含可能产生职业病有害因素、或包含可能对进入者产生吞没危害、或具有内部结构,易使进入者落入引起窒息或迷失、或包含其它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等特征的有限空间称为需要许可有限空间。
1.3本规范适用于用人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护。
1.4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由用人单位实施安全作业许可。
1.5 用人单位应采取综合措施,消除或减少有限空间的职业病危害以满足安全作业条件。
2一般职责
2.1 用人单位的职责
2.1.1按照本规范组织、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护控制计划、空间作业进入许可程序和安全作业规程,并保证相关人员能随时得到计划、程序和规程。
2.1.2确定并明确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进入作业劳动者(以下简称作业者)和外部监护或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护者)及其职责。
2.1.3在有限空间外设置警示标识,告知有限空间的位置和所存在的危害。
2.1.4提供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培训。
2.1.5当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须评估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以确定该空间是否许可作业。
2.1.6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经允许的劳动者进入有限空间。
2.1.7提供空间作业的合格的安全防护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及报警仪器。
2.1.8提供应急救援保障。
2.2作业负责人(有限空间作业的直接负责人)的职责
2.2.1确认作业者、监护者的职业卫生培训及上岗资格;
2.2.2在有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程序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允许条件后,允许进入有限空间。
2.2.4在有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安全作业许可所不允许的情况时,终止进入。
2.2.4在有限空间作业完成后,在确定作业者及所携带的设备和物品均已撤离后终止许可。
2.2.5检查、验证应急救援服务、呼叫方法的效果。
2.2.6对未经许可试图进入或已进入有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2.3作业者(经用人单位审核、批准进入密闭空间作业的劳动者,)的职责
2.3.1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持证上岗;
2.3.2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2.3.3应与监护者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2.3.5发生下列事项时作业者应及时向监护者报警或撤离有限空间:
(1)已经意识到身体出现危险症状和体征;
(2)监护者和作业负责人下达了撤离命令;
(3)探测到必须撤离的情况或报警器发出撤离警报。
2.4监护者(当作业者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在空间外负责安全监护的人员)的职责
2.4.1具有能警觉并判断作业者异常行为的能力,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持证上岗;
2.4.2准确掌握作业者的数量和身份;
2.4.3在作业者作业期间保证在有限空间外持续监护;适时与作业者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信息交流;在紧急情况时向作业者发出撤离警报。监护者在履行监测和保护职责时,不能受到其他职责的干扰。
2.4.4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命令作业者立即撤离有限空间,必要时,立即呼叫应急救援服务,并在空间外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1)发现禁止作业的条件;
(2)发现作业者出现异常行为;
(3)空间外出现威胁作业者安全和健康的险情;
(4)监护者不能安全有效地履行职责时,也应通知作业者撤离。
2.4.5对未经许可靠近或者试图进入空间者予以警告并劝离,如果未经许可者进入空间,应及时通知作业者和作业负责人。
3 用人单位有限空间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护综合控制措施
3.1设置空间警示标识,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
3.2进入空间前,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和评价。
3.3制定和实施空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控制计划、空间进入许可程序和安全作业操作规程
3.4 提供符合要求的监测、通风、通讯、个人防护用品设备、照明、安全进出设施以及应急救援和其他必须设备,并保证所有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劳动者能够正确使用。
3.5在进入空间作业期间至少要安排一名监护者在空间外持续进行监护。
3.6 指定专人按要求培训作业者、监护者和作业负责人。
3.7制定和实施应急救援、呼叫程序,防止非授权人员进行急救。
3.8 制定和实施许可进入程序。
3.9如果有多个用人单位同时进入同一密闭空间作业,应制定和实施协调作业程序,保证一方用人单位作业者的作业不会对另一用人单位的作业者造成威胁。
3.10制定和实施进入终止程序。
3.11当按照有限空间计划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保护劳动者时,应对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进行重新评估,并且要修订控制计划。
3.12进入作业结束后,许可文件或记录至少存档一年。
4 有限空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控制计划、有限空间进入许可程序和安全作业操作规程应包括以下方面:
4.1允许进入条件。
4.2对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4.3隔离有限空间。应注意:
4.3.1封闭危害性气体或蒸气可能回流进入空间的其他开口;
4.3.2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害气体、尘埃或泥土、水等其它自由流动的液体和固体涌入空间;
4.3.3将空间与一切不必要的热源隔离。
4.4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采取净化、通风等措施,对有限空间充分清洗,例如水蒸气清洁、惰性气体清洗和强制通风等,以消除或者控制所有存于有限空间内的职业病有害因素。主要方法有水蒸气清洁、惰性气体清洗、通风。
4.4.1水蒸气清洁
(1)适于空间内水蒸气挥发性物质的清洁;
(2)清洁时,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彻底清除空间内的有害物质;
(3)清洁期间,为防止空间内产生危险气压,应给水蒸气和凝结物提供足够的排放口;
(4)清洁后,应进行充分通风,防止空间因散热和凝结而导致任何“真空”。在作业者进入高温密闭空间前,应将该空间冷却至室温;
(5)清洗完毕,应将空间内所有剩余液体适当排出或抽走,及时开启进出口以便通风;
(6)水蒸气清洁过的空间长时间搁置后,应再次进行水蒸气清洁;
(7)对腐蚀性物质或不易挥发物质,在使用水蒸气清洁之前,应用水、或其它适合的溶剂或中和剂反复冲洗,进行预处理。
4.4.2惰性气体清洗
(1)为防止空间含有易燃气体或蒸发液在开启时形成有爆炸性的混合物,可用惰性气体(例如氮气或二氧化碳)清洗;
(2)用惰性气体清洗空间后,在作业者进入或接近前,应当再用新鲜空气通风,并持续测试密闭空间的氧气含量,以保证密闭空间内有足够维持生命的氧气。
4.4.3通风
(1)为保证足够的新鲜空气供给,应持续强制性通风;
(2)通风时应考虑足够的通风量,保证能稀释作业过程中释放出来的危害物质,并满足呼吸供应;
(3)强制通风时,应把通风管道伸延至空间底部,有效去除重于空气的有害气体或蒸气,保持空气流通;
(4)一般情况下,禁止直接向有限空间输送氧气,防止空气中氧气浓度过高导致危险。
4.5 设置必要的隔离区域或屏障。
4.6保证空间在整个许可期内始终处于安全卫生受控状态。
5有限空间作业的许可管理
5.1对空间作业实施许可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5.1.1 配备符合要求的通风设备、个人防护用品、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应急救援设备;
5.1.2应用具有报警装置并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对许可的密闭空间进行检测评价;检测顺序及项目应包括:
5.1.2.1测氧含量。正常时氧含量为18%~22%,缺氧的空间应符合GB8958-规定,短时间作业时必须采取机械通风。
5.1.2.2测爆。空间空气中可燃性气体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0%。对油轮船舶的拆修,以及油箱、油罐的检修,空气中可燃性气体的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
5.1.2.3测有毒气体。有毒气体的浓度,须低于GBZ2-2002所规定的浓度要求。如果高于此要求,应采取机械通风措施。
5.1.3当空间内存在可燃性气体和粉尘时,所使用的器具应达到防爆的要求。
5.1.4当有害物质浓度大于IDLH浓度、或虽经通风但有毒气体浓度仍高于GBZ2-2002所规定的要求,或缺氧时,应当按照GB/T18555-2002要求选择和佩戴呼吸性防护用品。
5.1.5所有作业者、监护者、作业负责人、应急救援服务人员须经培训考试合格。
5.2作业负责人可对满足上述条件的空间签署许可,经许可后作业者方可进入空间。
5.3应保证所有的作业者能够及时获得进入许可,使作业者能够确信进入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完成。
5.4 许可进入时间不能超过完成特定工作所需时间(按时完成工作,离开现场,避免由于超时引起的危害)。
5.5空间的作业一旦完成,所有作业者及所携带的设备和物品均已撤离,或者在空间及其附近发生了许可所不容许的情况,要终止进入并注销许可。
5.6用人单位应将注销的许可至少保存一年;在许可上记录在进入作业中碰到的问题,以用于评估和修订密闭空间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