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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掘业职业病成因与对策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8月10日

   1、引言
    安徽省矿产资源相对充足,有铜、煤、铁、白云石、石灰石等几十个品种,两淮煤矿、铜陵铜矿、马鞍山铁矿等矿床储量大,矿产资源丰富,开采历史悠久,目前开发利用的强度高。采掘业给社会提供大量财富的同时,也给从事采掘业的职工带来了职业病危害。如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烟尘、辐射、振动、高温、潮湿等。由此可能引发各种职业病,如矽肺病、放射性疾病,急、慢性职业中毒、呼吸道疾病、职业性眼鼻耳疾病及职业性皮肤病等等,其中矽肺病发病率较多,对人体危害较大。采掘业造成的职业病严重损害了采掘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和谐,所以说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采掘业职业病的控制与预防。
    2、采掘业职业病成因
    2.1采掘业职业病控制与预防法律不太健全,标准滞后。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虽然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做出了原则规定,但与工业发达国家相比,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细则不完善;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滞后,有待制定、修订;有些法律规章重复交叉。从贯彻执行职业安全卫生有关法律法规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在采掘业中多种经济体制并存,大量的非公有制采掘企业业进入市场,由于一些地方和单位片面强调经济发展,争相降低门槛,招商引资,致使一些采掘业在市场准入、立项、监管过程中把关不严,小煤矿、小采矿、小选厂等无序开采。一些未经职业危害预评价和“三同时”审查的矿山开工投产。
    2.2采掘业职业病监管体制没有完全理顺,相关部门执法难。
    职业安全健康监管职能以前由卫生部门负责,现在部分职能划归安监部门。一项工作多头监管,而按职责安监部门只负责现场监督检查,就是检查出存在职业安全健康危害等问题,又无处罚权,而必须通报卫生部门进行处罚;按现行法律、法规,安监部门要进行处罚,缺少必须的法律依据,这些都给采掘业职业病监管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2.3采掘业职业病管理机构和部门设置不到位。
    相当一部分矿山企业中虽然存在较为严重的职业病危害,可有少数矿山企业没有设置相应的管理部门、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有的企业虽然设置了职业病危害管理机构,但大多与安全生产部门合署办公。其主要原因是职业病危害的“隐蔽性”,伤害不明显、时间很长才被发现等,不象安全生产伤亡事故那样直接、影响较大,因此也不会对在位领导、个体老板们构成重大影响,象征性地每年给直接接触有害有毒的职工做个身体检查,给个十天半个月的疗养机会就算职业病危害管理工作做的很有成绩的了。
    2.4采掘业从业人员文化程度偏低,自我防护、防范、保护意识偏弱。
    采掘业的职工是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较多的行业,对物质的性质不了解,在工作中易疏忽大意;如矿山开采剥露出来的矿岩具有放射性物质,但它是看不见闻不到的物质存在,长期在这种环境下工作,势必影响身体健康。凿岩工文化程度偏低,自己对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的防护知识知之甚少,安全健康意识淡薄,对放射性物质等有损健康的认识不足,自我保护能力差。等到得了职业病,后悔已经晚也。
    2.5矿山穿孔、爆破、破碎、选矿、运输等生产场所安全健康管理工作抓的不紧,违章作业时有发生。
    穿孔、爆破、采装、破碎、选矿、运输、井下通风、排水等生产场所的安全健康管理是矿山企业管理基础工作。一些小煤矿、小采矿、小选厂、小型采石场生产设备落后,管理水平低下,防护设施简陋,管理工作抓的不紧,GBl6423—2006《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得不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造成工业排水、粉尘、噪音、烟尘等安全健康指标超标,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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