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职业病的诊断和职业病患者的处理
㈠职业病种类
不是所有与职业有关的病都属于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要害因素引起的,由国家规定所列入职业病范围的疾病,又称为国家法定职业病。目前,我国职业病分为九类(⑴职业中毒;⑵尘肺;⑶物理因素职业病;⑷职业性传染病;⑸职业性皮肤病;⑹职业性眼病;⑺职业性耳鼻喉疾病;⑻职业性肿瘤;⑼其他职业病),共102种疾病。
㈡职业病诊断
目前我国职业病诊断是实行国家、省、市三级管理,只有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才能作出职业病诊断。我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分别设在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和各地级市的职业病防治院(所)或市卫生防疫站内。职业病诊断鉴定组成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成员来自当地各医疗单位的职业病专家。非职业病诊断机构不能作出职业病的诊断。
职业病诊断需要综合职业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及生产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资料,经综合分析后,根据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由职业病诊断鉴定组成员集体诊断。确诊职业病后,由职业病诊断组发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送交患者或患者单位,作为职业病患者享受职业病待遇的法律文书。
㈢职业病人的处理
按国家规定,职业病患者在治疗或休养期间以及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或治疗无效而死亡的,均按工伤待遇处理。
我省在1998年颁布了《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职业病属工伤,应享受如下工伤待遇:
1、医疗期间所需各项医疗费用(含挂号费、治疗费、药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普通床位费、就医路费等),由社会保险部门支付百分之七十,被保险人所在单位支付百分之三十。住院治疗的伙食费由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三分之二。转往外地治疗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本单位按被保险人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从工伤医疗开始,至被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前的工资,由单位按被保险人原标准继续发放,不得减发。原工资低于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百分之六十发放。
3、医疗终结被鉴定残疾等级后,按以下规定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①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一级 二十四个月二级 二十二个月
三级 二十个月 四级 十八个月
五级 十六个月 六级 十四个月
七级 十二个月 八级 十个月
九级 八个月十级 六个月
②残疾退休金。被保险人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办理残疾退休手续,残疾退休金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或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依下列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
一级 百分之九十二级 百分之八十五
三级 百分之八十四级 百分之七十五
4、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单位不能辞退,要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本人要求辞职,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由单位计发一次性工伤辞退费,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5、医疗终结或被鉴定残疾等级后,旧伤复发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期间的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残疾等级发生变更的,从鉴定生效之月开始改领相应等级的待遇,其中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按新的等级标准补发差额。
四、有关国家法律法规
1995年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1997年卫生部发布的《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