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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时段运行安全操作规程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2月11日

根据《交通法》及国发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做好“安全第一,预付为主,综合治理”,确保运行安全,特制订特殊时段运行安全操作规程
1. 凌晨2---5点以前未到达目的地的车辆必须就近寻找安全地点停车休息。或进行接驳运输。
2. 晚上10:00至次日6:00禁止任何运营客车在三级(含三级)以下公路运行。
3. 会车:首先应选择安全的地点会车,并在150米以外开启近光灯,做到礼让三先。
4. 跟车:后车不得使用远光灯并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5. 超车:应选择适合的地段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并按规定正确使用灯光。
6. 不得在窄桥,岔路口,弯道,行人横道,铁道路口,交通流量较大的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地段超车,会车。
7. 下坡地段禁止使用空挡滑行。
8. 仔细观察交通标志,并严格按照限速标志标明速度的80%运行。
9. 严禁超时疲劳驾驶,严格遵守连续驾驶2小时休息20分钟或更换驾驶员的规定。
10. 车辆参加抗洪抢险救灾等特殊运输任务是必须服从指挥人员的安排,严格遵守规定保质保量完成运输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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