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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摘录)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3月15日

铁道部文件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摘录)铁运[1999]103号

第二章 保证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

第6条 在运行中的高压设备上作业按下列分类:1.全部停电作业,系指电力线路全部中断供电或变、配电设备进出线全部断开的作业。2.邻近带电作业,系指变配电所内停电作业处所附近还有一部分高压设备未停电;停电作业线路与另一带电线路交叉跨越、平行接近,安全距离不够者;两回线以上同杆架设的线路,在一回线上停电作业,而另一回线仍带电者;在带电杆塔上刷油、除鸟巢、紧杆塔螺栓等的作业。3.不停电的作业,系指本身不需要停电且无偶然触及带电部分可能的作业。如更换绑桩、涂写杆号牌、修剪树枝、更换灯泡、检修外灯伞等作业。4.带电作业,系指采用各种绝缘工具带电从事高压测量工作,检修或穿越低压带电线路,拆、装引入线等工作,以及在高压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

第7条 在电力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为:1.工作票制度(包括口头命令或电话命令);2.工作许可制度3.工作监护制度;4.工作间断和转移工地制度;5.工作结束和送电制度。

第一节 工作票制度

第8条 在电力设备上工作,应遵守工作票制度,其方式如下:1.填用停电作业工作票(见附录三);2.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见附录四);3.填用倒闸作业票(见附录五);4.以口头或电话命令时,应填入安全工作命令记录簿(见附录六)。安全工作命令记录簿应看作与工作票同等重要。

第9条 在下列设备上全部停电、邻近带电的作业,应签发停电工作票:1.高压变、配电设备上的作业;2.高压架空线路和高压电缆线路上的作业;3.高压发电所停电(机)检修,或两套以上有并车装置的低压发电机组,其中任一机组停电作业;4.在控制屏(台)或高压室内二次接线和照明回路上工作时,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采取安全措施者;5.在两路电源供电的低压线路上的作业。

第10条 在下列设备上作业,应填写带电作业工作票:1.在高压线路和两路电源供电的低压线路上的带电作业;2.在控制屏(台)和二次线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的作业;3.在旋转的高压发电机励磁回路上,或高压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的工作;4.用绝缘棒和电压互感器定相,以及用钳形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

第11条 在下列设备上作业,按口头或电话命令执行:1.单一电源供电的低压线路停电作业;2.测量接地电阻,悬挂杆号牌,修剪树枝,测量电杆裂纹、打绑桩和杆塔基础上的工作;3.低压电缆上的作业;4.拉、合线路高压开关,配电变压器一、二次开关和变、配电所内开关的单一操作。

第12条 当作业范围涉及相邻铁路局、水电段时,必须取得铁路局电力调度口头或电话命令。当作业范围涉及本段其他配电所时,必须取得水电段电力调度的口头或电话命令;受令人和发令人双方均应认真记录、录音,并复诵无误后方可执行。

第13条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条件和责任如下:1.工作票签发人:由工长、调度员、所主任、技术人员或段总工程师指定人员担任,其责任是:(1)确认工作的必要性;(2)采取正确、完备的安全措施;(3)正确指派各项工作人员。2.工作领导人:由所主任、技术人员或工长担任,负责统一指挥两个以上工作组的同时作业和总的作业安全。3.工作执行人:由熟悉设备、工作熟练、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其责任是:(1)检查现场安全措施是否完备;(2)向工作组员正确布置工作,说明停电区段和带电设备的具体位置;(3)监护工作组员的安全,检查工作质量,按时完成任务。4.工作监护人:由配电值班员或能独立工作、熟悉设备和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其责任是1)在现场不断监护工作人员的安全;(2)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坚决制止继续作业;(3)一旦发生意外情况,应迅速采取正确的抢救措施。5.工作许可人:由配电值班员或能独立工作、熟悉设备和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在线路停电作业时,由工作执行人指定工作许可人完成有关安全措施,其责任是:(1)完成作业现场的停电、检电、接地封线等安全措施;(2)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可能;(3)向工作执行人报告允许开工时间。6.工作组员:由技术、安全考试合格者担任,其责任是:(1)明确所分担的任务,并按时完成;(2)严格遵守纪律,执行安全措施,关心组员的安全;(3)发现问题及时向工作执行人提出改进意见。

第14条 工作票签发人不能兼任工作执行人;工作领导人、工作执行人均不能兼任工作许可人。

第15条 工作票应用钢笔、圆珠笔填写,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并于作业前一天交给工作执行人或工作领导人。工作中如需改变工作内容及扩大或变更工作地点时,应更换新的工作票。工作执行人要求变更工作组员时,应取得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在工作票内注明变更理由。

第16条 工作票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天,工作间断超过24小时应重新填发工作票。

第17条 工作票按下列规定填发和管理:1.在发、变、配电所内作业或在发、变、配电所停电的线路上作业时,应填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发给值班员,另一份发给工作执行人(有工作领导人时,发给工作领导人)。上述以外的作业,可填一份发给工作执行人2.一般一个工作地点或一个检修区段填发一张工作票。但如在一个发、变、配电所内全部停电或在一个站场内(由配电所依次倒闸停送电时除外),几条线路全部停电,并有两组同时工作时,可仅签发一张工作票发给工作领导人。如上述作业仅有一组工作,需要检修另一线路时,应按转移工地办理。当一个工作执行人负责的工作尚未结束以前,禁止发给另一张工作票。3.发给工作领导人的工作票,应注明工作组数及各工作执行人的姓名。4.各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对工作票中的内容有疑问时,应向签发人询问明白,然后进行工作。5.工作结束后由作业班组保存半年。

第18条 事故紧急处理可不签发工作票,但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19条 施工单位在水电段管辖的电力设备上施工时,应向水电段有关的电力工区或变配电所办理工作票手续。

第二节 工作许可制度

第20条 在不经变配电所停电的线路上作业时,由工作执行人指定工作许可人完成安全措施后可开始工作。

第21条 凡经变、配电所停电的作业,工作许可人(值班员)应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在完成所内停电、检电、接地封线等安全措施后还应:1.会同工作执行人检查安全措施,以手触试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2.对工作执行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接地线安装处所和注意事项;3.双方在工作票上签名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22条 工作执行人、工作许可人都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值班员不得变更检修设备的运行接线方式。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取得工作签发人的同意。

第23条 停电作业的线路与其他单位的带电线路交叉跨越安全距离不够时,应同有关单位办理停电许可手续。

第24条 严禁约定时间停电、送电。

第三节 工作监护制度

第25条 工作监护制度是保证人身安全和正确操作的重要措施。在作业过程中,工作监护人和工作执行人都应在现场认真监护工作组员的安全。工作组员应服从工作执行人和监护人的指挥。

第26条 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执行人(监护人)应向工作组员交待带电部位,已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其他注意事项。在下列情况下工作执行人可参加具体工作:1.在变、配电设备上进行全部停电作业;2.在变、配电设备上进行邻近带电作业,工作组员不超过三人,且无偶然触及带电设备可能时;3.架空线路停电作业的工作地点较集中,且附近又无其他电线路时。

第27条 对工作条件复杂,有触电危险的工作,应设专职监护人。专职监护人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第28条 在工作中遇有雷、雨、暴风或其他威胁工作组员安全的情况时,工作执行人或监护人应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停止工作。

第四节 工作间断及转移工地制度

第29条 在白天,因吃饭或休息暂时中断变、配电所作业时,全部接地线可保留不动,但工作人员不宜单独留在高压室内,暂时中断电线路作业时,如工作人员已离开现场,应派看守工地。恢复工作前,工作执行人应检查接地线等安全措施。

第30条 使用数日有效的停电工作票,每日(次)收工时,应清理工地,开放已封闭的道路,将工作票交给值班员,但临时接地线、防护物及标示牌可保持不动,次日开工前,工作许可人必须检查工地所有安全措施,重新履行许可开工手续,方可开始工作。

第31条 当一个工作组按照工作票在几个工作地点依次进行工作时,应按下列规定转移工地:1.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只可在指定地点工作,如无工作执行人命令,不得自行转移工地;2.每次转移到新工地时,应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并在工作票上注明新工作地点及在安全措施栏内记入装设接地线的电杆号数;3.转移工地时,应在工作票上填记。

第五节 工作结束和送电制度

第32条 完工后工作组应清理工具、材料,工作执行人详细检查工作质量,工作人员全部由作业设备上撤离后,按下列规定恢复送电:1.线路局部停电作业,由工作执行人通知工作许可人撤除地线,摘下标示牌,然后合闸送电;2.干线停电作业,配电值班员接到工作执行人工作已结束的通知后,将工作执行人姓名、通知时间及方法等记入工作票和工作日志内,然后摘下标示牌,撤离接地线,方可合闸送电。多组作业时,应注意标示牌数目和结束工作的组数相符。3.在变、配电设备上作业时,配电值班员接到工作执行人工作已经结束,工作组人员已撤除工地的报告后,将完工的时间记录在两份工作票内,按下列次序恢复送电;(1)核对摘下的标示牌数和结束工作组数是否相2)撤除临时接地线,并按登记号码核对无遗漏;(3)撤除临时防护物及各种标示牌;(4)恢复常设栅栏;(5)合闸送电。送电后,工作执行人应检查设备运行情况,正常后方可离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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