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严格执行井下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2 必须熟悉井下各中段和井巷的动力、照明、信号的线路分布情况及电器设备安装地点。配电盘和开关应设在安全地点。
3 井下严禁带电作业(36伏以下除外),不准指派无电气常识或操作不熟练的人员去单独进行电器巡视检查。
4 井下的主要运输巷道、斜井和硐室的固定照明电压,不准超过127伏,竖井、天井固定照明(行灯)电压不准超过36伏。
5 井下电力导线需使用钢丝绳或钢带铠装(或铅皮)电缆。竖井深度200米或45度以上的斜井要用干线的铠装电缆。禁止使用绝缘不合格的电缆。井下照明、信号等导线,不管电压高低禁止用裸线,禁止使用裸露的开关和裸露的保险器。
6 电缆的联接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6.1 电缆与机械及器械的联接必须用线盒连接,电缆芯线与变压器、电动机或其它电器的端子连接,须使用接线铜头。
6.2 铠装与非铠装绝缘电缆与橡胶电缆以及铠装电缆之间相互的联接,均应用灌充剂的接线盒。
6.3 在电力线路中铠装电缆与橡胶电缆的联接,只能经过器械(如启动器、自动开关)的端钮连接。
6.4 橡胶电缆之间的接合,其电缆、芯线必须焊接式熔接,接头的外层胶,必须使用硫化热补法进行补接。
6.5 在工作过程中需要时常拆开的橡胶电缆的联接,可用插销式接线联合,插座必须在电缆的一侧。
6.6 照明、信号及控制线路的联结,允许用配电箱、接线盒和三通接线盒。
7 水平巷道和斜井(45度以下) 电缆和电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7.1 在金属支架预制混凝土的巷道中悬挂电线,必须注意绝缘,不宜太紧。只有在不支护或砌旋的巷道内才允许牢固地将电缆固定好。
7.2 电缆电线悬挂的高度,要求最低一根距轨道面不得少于⒈6米,悬挂点间的距离不得超过3米,多根电缆的排列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50毫米。
7.3 禁止将电缆、电线悬挂在风、水管上,电缆电线要排列整齐,挂在风、水管路的对侧。动力电缆穿过风水管线和风水线路平行敷设时,电缆应在管子的上面,彼此间距离不得小于300毫米。
7.4 特殊情况,必须沿地面敷设电缆时,必须将电缆套在管子里面加以保护。
8 竖井内的电缆、电线的敷设要符合下列规定:
8.1 电缆的悬挂必须使用卡子、U型箍或其他可以支持电缆本身重量的悬挂装置,并且不至于损坏铠装电缆。
8.2 电缆固定点的间距不得大于6米。
8.3 敷设由地面经竖井到变点所的电缆,两条电缆间的间距不得少于300毫米。
8.4 禁止沿竖井的提升间、平稳锤间和人行间敷设电缆。电缆在竖井井筒中不得有接头,电缆接头部分必须设在中段水平,接头必须符合要求。控制电缆、信号、照明等线路,可沿梯子间敷设,但禁止通过梯子口。
9 橡胶电缆的敷设符合下列要求:
9.1 不可悬挂的太紧,而且排列整齐,供给装岩机的移动电缆,从装岩机开始地面敷设段的长度不得大于10米。
9.2 电缆不得沿地面穿过漏斗口,溜矿格敷设,通过天井时,禁止沿放格板的一侧敷设。
9.3 多余的电缆要整齐地挂在接线开关处的宽敞安全地点,不得卷成麻花形。
10 井下禁止使用变压器中性接地网络(但专供电机车交流用电的变压器不在此限)。禁止电气设备接零,禁止由地面上中性点接地的变压器和发电机向井下供电。
11 由总降站至井口用架空线路送电至井下中央变电所,一次测用线上,均应安装避雷器,引至井下中央变电所的电源电线,在通井口由架空线引下处,接避雷器。
12 以下电气设备的金属部分必须接好接地保护。
12.1 发电机、电动机、变压器、短路开关设备的金属外壳及机座。
12.2 配电盘(柜、箱)、电阻器、控制器、减压启动器的金属外壳及构架。
12.3 电缆头、电缆外皮及导线的金属保护层。
12.4 开关设备的联动操作机构。
12.5 仪表变压器、交流器的二次线圈。
12.7 设有电气设备及导线的巷道中的管道及钢轨(电机轨道例外)。
13 电器和电机设备的接地要符合要求。
14 为了保证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必须按规定确定安装保护装置。
15 为了提高井下电气设备的完好率,必须实行定期检查制度。
15.1 各项目部、施工队每月由负责机电人员组织一次,自动保护装置每季度检查一次,接地装置每季度检查一次,并测定接地电阻。
15.2 使用的变压器油,应定期进行介质强度试验和物理化学性能分析试验。
16 电机车架线的悬挂:
16.1 电机车架线悬挂的高度(由轨道面算起),主要运输巷道中,电压电压低于500伏时,不低于1.8米,电源电压高于500伏时,不低于2.0米。
16.2 井下调车场、架线式电机车道与人行道交叉点,电源电压低于500伏时,不低于2米,电源电压高于500伏时,不低于2.2米。
16.3 井底车场(至运送人员车站),不低于2.2米。
17 电机车运输的滑触线架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7.1 滑触线悬挂的间距,在直线巷道部分,不得超过5米,在曲线巷道部分,不得超过3米。
17.2 滑触线线夹两侧的横拉线,须用瓷瓶绝缘,线夹与瓷瓶间的距离不得超过0.2米;线夹与巷道顶板或支柱横梁间的距离,不小于0.2米。
17.3 滑触线与管线外缘的距离不小于0.2米。
17.4 滑触线与电耙钢绳交叉的地方,须用橡胶、木板与滑触线隔开。
17.5 电机车运输的滑触线必须设分段开关,分段距离不得超过500米。每一条支线也必须设分段开关。上下班时间,距井筒50米以内的滑触线必须切断电源。
18 井下照明和通风:
18.1 井下运输巷道、井下车场、安全出口、竖斜井和天井的人行道、各井巷掘进工作面,各工作硐室和采矿硐室、装卸平台、装车场等都应有照明。
18.2 井下照明供电线路须单独架设,不得与动力线路混合使用。
18.3 修理电机车线路的临时照明,允许使用250伏以下的架线式电机车线路为电源。
18.4 照明线路必须用胶线,要用瓷瓶固定,整齐地挂在巷道的顶板中间或一侧。
18.5 井底车场、信号房及各中段车场该安装电话的必须安设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