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斜井运输速度应遵守下列规定:
阶段别 | 斜井长度(m) | 牵引提升速度 |
斜井施工 | 不限 | <3.5 |
正式运输 | <300 | <3.5 |
正式运输 | >300 | <5.0 |
接近洞口与井底时速度不得超过2m/s,升降加速度不得超过0.5m/s2。
二、斜井口必须设置挡车器,并设立专人管理。挡车器必须经常处于正位关闭状态,放车时方可打开。车辆在井内行驶过程中(含途中停留),井内严禁人员通行与作业。当凿井长度大于100m时,应在距井口下20m处设挡车器或挡车栏。在接近井底60m左右或岔前35m,设第二道挡车器或挡车栏,其正位是关闭状态,放车时方可打开口。
三、井口、井下及卷扬机房应有联系信号。提升、下放与停留,应各有明确的色灯和音响等信号规定。主、付井口应设专职信号员,负责接发车工作。卷扬机司机未得到井口信号员发给信号,不得开动。运送人员的斜井中,必须装设使人车的车长或乘员在运行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向卷扬机司机发送紧急信号的装置。
四、斜井井底停车场,应设避车洞。斜井底附近的固定机械、电器设备与操作人员,均应设置在专用洞室之内。
五、车辆连挂提升时,应有可靠的连接装置和断绳保险器,挂钩均应加保险栓,车与车之间应增加连接保险钢丝绳,提升钢丝绳应用地滚承托。同时,应采取各种措施避免车辆"蹬钩"与"蹬绳"。
六、 人员上下井,严禁乘坐集斗或斗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