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第1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各类煤矿在掘进工作面从事架棚支护作业的人员。
二、上岗条件
第2条架棚支护工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3条架棚支护工必须认真学习作业规程,掌握规定的支护方式、支护技术参数、质量标准要求等情况。
三、安全规定
第4条施工中不得使用下列支护材料及支架:
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支护材料。
腐朽、劈裂、折断、过度弯曲的坑木。
露筋、折断、缺损的混凝土棚。
严重锈蚀或变形的金属支架。
第5条施工时,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规定采用前探梁支护或其他临时支护形式,严禁空顶作业,其支护材料、结构形式、质量应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第6条支护过程中,必须对工作地点的电缆、风筒、风管、水管及机电设备妥善加以保护,不得损坏。
第7条严禁棚腿架设在浮煤矸上。
第8条放炮崩倒、崩坏的支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修复支架前,应先找掉危石、活矸,做好临时支护;扶棚或更换支架;应从外向里逐架依次进行。
第9条在倾斜巷道内架棚,必须有一定的迎山角,迎山角值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支架必须迎山有力,严禁支架退山。
第10条架棚巷道支架之间必须安设牢固的拉杆或撑木。工作面10米内应敷设防倒器或采取其他防放炮崩倒支架的措施。
第11条对工程质量必须坚持班检和抽检制度,隐蔽工程要填写“隐蔽工程纪录”单。
第12条在压力大的巷道架设对棚时,对棚应一次施工,不准采用补棚的方法,以免对棚高低不平,受力不均。
第13条巷道支护高度超过2米,或在倾角大于30°的上山进行支护施工,应有脚手架或搭设工作平台。
第14条架棚后应对以下项目进行检查,不合格时应进行处理。
梁和柱腿接口处是否严密吻合;
混凝土支架是否按要求放置木垫板;
梁、腿接口处及棚腿两端至中线的距离;
腰线至棚梁及轨面的距离;
支架有无歪扭迈步,前倾后仰现象。
支架帮、是否按规定背紧、背牢。
第15条背帮背顶材料要紧贴围岩,不得松动或空帮空顶。顶部和两帮的背板应与巷道中线或腰线平行,其数量和位置应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梁腿接口处的两肩必须加楔打紧,背板两头必须超过梁(柱)中心。
第16条底板是软岩(煤)时,要采取防止柱腿钻底的措施。在柱腿下加垫块时,其规格、材质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第17条采用人工上梁时,必须手托棚梁,稳抬稳放,不要将手伸入柱梁借口处;采用机械上梁时,棚梁在机具上应放置平稳,操作人员不得站在吊升梁的下方作业。
第18条架设梯形金属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严禁混用不同规格、型号的金属支架,棚腿无钢板底座的不得使用。
严格按中、腰线施工,要做到高矮一致、两帮整齐。
柱腿要靠紧梁上的挡块,不准打砸梁上焊接的扁钢或矿工钢挡块。
梁腿接口处不吻合时,应调整梁腿倾斜度和方向,严禁在缝口处打入木楔。
按作业规程规定背帮背顶,并用木楔刹紧,前后棚之间,必须上紧拉钩和打上撑木。
固定好前探梁及防倒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