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危险作业审批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14日

总 则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属于危险作业范围的都必须经主管部门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特制定此制度:

1 危险作业范围:

1.1 高处作业(无固定栏杆、平台且高于基准坠落面2M)

1.2 带电作业

1.3 禁烟火范围内进行的明火或易燃作业

1.4 爆破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1.5 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1.6 危险的起重运输作业

1.7 上述以外其它有较大危险可能导致重伤以上事故的作业

2 审批手续

2.1 凡属从事危险作业范围内工作的单位,必须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一式二份,交资产运营部(属于防火方面的交人事保卫部)审查和现场检查后提出方案,经公司主管副经理批准后方可施工。

2.2 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审批手续时,现场应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并有具体的安全措施,在情况允许后立即通知资产运营部并补办审批手续。

2.3 资产运营部应及时对危险作业点进行现场调查、施工中应派人或布置安全值班人员做重点检查。

2.4 各单位应认真遵守执行此制度,未执行者按违章作业处理。(危险作业申请单附后)

危险作业申请单

年 月 日

申 请 单 位

作业地点

作 业 简 要 内 容:

直接作业人员姓名

身 体 状 况

辅助人员姓名

身 体 状 况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