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用火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用火管理的范围包括以下厂区内各种作业、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
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烧烤煨管、熬沥青、炒砂子、打磨、喷沙、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生产装置罐区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
5、机动车辆及畜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6、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
7、在生产区使用非防爆的通讯和电器设备。
第三条 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三级:
1、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一级用火:
(1)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区;
(2)各类罐区、油库、液化气站;
(3)有易燃可燃液、液化气的泵房与机房;
(4)易燃可燃物品、液化气装卸区等;
(5)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及下水系统的隔油池、下水井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6)化学危险品仓库;
(7)输送和储存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的管线、罐体。
2、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二级用火:
(1)停工检修并经认真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或系统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化验合格者;
(3)全厂系统管网区;
(4)仓库、车库及木材加工场;
(5)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区。
3、在厂区内,除一、二级用火以外的临时用火均属三级用火。
4、生产企业可在没有危险的区域,划出固定用火区,并按有关规章严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