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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制氨水的安全操作规程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10月02日

 1. 液氨罐严禁外露在阳光曝晒。
2. 在液氨罐的周围不得使用明火,或进行产生高温的有关作业。
3. 液氨罐装液氨量不得超过      吨。
4. 液氨罐在装有液氨的条件下,不许用空气加压。
5. 液氨罐在使用过程中,必须留有不少于100公斤的余量且不低于0.1MPa。
6. 严禁在操作过程中吸烟。
7. 在使用过程,非特殊情况不能使用与液氨罐连接的第一个闸阀。
8. 如果发现液氨罐漏气,必须采取措施,并向厂领导和安全部报告。
9. 严禁用铁器敲打罐体。
10. 在配制氨水时,必须控制流量,在确认液氨全部能吸收的条件下,才能适当增加流量,否则要减少流量。
11.在配制氨水过程中,必须观察水位,加水水位高不得越过罐高的2/3。注意排气孔是否通畅,如果不畅通,不得配制氨水。
11. 严禁在装有氨水或液氨罐体上进行管道作业、电焊、气割等。
12. 在液氨罐的周围严禁堆放易燃品。
13. 制液用氨和电解用氨要按要求分开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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