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和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等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装卸作业规程:
一、装卸作业现场要远离热源,通风良好;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严禁使用明火灯具照明,照明灯应具有防爆性能;易燃易爆货物的装卸场所要有防静电和避雷装置。
二、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应按装卸作业的有关安全规定驶入装卸作业区,应停放在容易驶离作业现场的方位上,不准堵塞安全通道。听从作业区业务管理人员的指挥,车辆与货垛之间要留有安全距离。待装卸的车辆与装卸中的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三、装卸作业前,车辆发动机应熄火,并切断总电源(需从车辆上取得动力的除外)。在有坡度的场地装卸货物时,应采取防止车辆溜坡的有效措施。
四、运输要求:
㈠、车辆应配置运行状态记录装置和必要的通讯工具。
㈡、运输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车辆的排气管,应安装隔热和熄灭火星装置,并配装符合JT230规定的导静电橡胶托地带装置。
㈢、车辆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电火花装置,切断总电源装置应安装在驾驶室内。
五、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不得在居民聚居点、行人稠密地段、政府机关、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停车。如需在上述地区进行装卸作业或临时停车,应采取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