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凡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适用范围的气瓶,在充装介质前必须经专人进行检查。
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严禁充装:
1) 未经国家批准的气瓶制造厂生产的国产气瓶。
2) 上级劳动部门或气瓶制造厂文件规定报废的气瓶。
3) 原始标志不清而又无资料可查的气瓶。
4) 经检验单位废或报废的气瓶
3. 有下列之一的气瓶,未经处理合格,严禁充装:
1) 添色、字样与所充装的气体不符或添色字样脱落、不易识别气瓶种类的。
2) 未判明充装过何种气体或瓶内没有按规定留有余气压的。
3) 瓶阀歪斜,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规定的。
4) 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
5) 超过检验期限的。
6) 瓶体或瓶阀经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
7) 瓶阀、瓶体及安全附件沾染油脂或污物的。
8) 被烧伤或带有设计外附加物的。
9) 有拥护自行拆卸,修配情况及痕迹的。
10) 瓶体未按规定标写所属单位名称或写不清的。
11) 首次使用的国产新瓶未经验瓶并进行处理的。
12) 首次使用的国外进口新瓶未进行全面技术复验的。
4. 根据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搬运装卸气瓶,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 装卸气瓶时,要轻装轻卸,严禁用抛、滑或其它容易引起撞击的方法进行装卸拖鞋搬运。
2) 搬运后放置气瓶时,须确认气瓶已放置稳妥后,搬运人员方可离开。
3) 气瓶从试放置时,须将气瓶倾斜50角时,搬运人员方可放手。
4) 在氧气厂库房及装卸平台上搬运气瓶时,应采用气瓶立式滚动法,不准用卧式滚动法,严禁拖法。
5) 在氧气厂装卸平台上进行搬运时,凡立式放置的气瓶,一律放在安全区域,(平台上白线北侧为安全区)卧式放置的气瓶,应确保气瓶不致滚台下。
6) 搬运后需立式放置的气瓶应将瓶呈垂直状放置,瓶与瓶之间不得出现倾斜依附现象。
7) 搬取立式放置的气瓶,须确认相邻气瓶不会随之带倒时,方可搬取。
8) 卸车时须确认打开车厢板,气瓶不会坠落时,方可打开车厢板。
9) 装卸车现场,应留有一定的余地,以防装卸时将附近的气瓶碰倒。
10) 所有车辆装车须将气瓶摆放整齐,并不得使车辆一测偏重。
11) 不得使用电磁起重机搬运、装卸气瓶。
12) 气瓶装车时,应遵守运输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