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认真执行《一般安全守则》。
第二条 点火:
1、点火前检查所有阀门是否关闭,并检查室内是否有异味,如有异味应打开门窗通风排气 ,严禁点明火,严禁开启电器设备。
2、首先开启鼓风机,排出灶内的余气后关闭。再打开液化石油气钢瓶角阀,点燃点火源,打开灶具上控制点火棒的阀门,点燃点火棒。注意点燃点火棒时点火棒口不许对着自己或他人。
3、将点火棒置于燃烧器上方,打开控制液化石油气的气阀,点燃燃烧器,待火点燃后将点火棒撤离炉膛,启动鼓风机的控制阀。
4、关闭灶具上控制点火棒的阀门。
第三条 燃烧时,可适当调整气阀和鼓风控制阀控制火苗大小。
第四条 工作完毕后,先关闭液化石油气钢瓶上的角阀和鼓风机控制阀,然后再关闭灶具上的阀门。
第五条 使用液化石油气灶时:
1、如没有被点燃,要立即关闭钢瓶角阀,重新点火。
2、燃烧器点燃后,如有异常声音或火焰混着不清时,要尽快关闭钢瓶角阀,重新点火。
3、燃烧器中如有脱火、回火现象,要尽快关闭钢瓶角阀,待查明原因并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六条 关闭、停用时要将灶具及钢瓶上的各阀门关紧。
第七条 点火棒要放在安全地点,防止损坏。
第八条 下班前要检查各控制阀门是否关闭。
第九条 钢瓶不准放在没有通风设备的走廊、地下室、半地下室。要放在便于开关角阀、换瓶和检查的位置。
第十条 钢瓶要离开燃具、采暖炉、散热器等热源1.5m以上,钢瓶与灶具间应采用耐油、耐压胶管连接,胶管长度不能大于2.5m,软管从门窗、墙缝穿过时,必须加装硬套管,遇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部门验定后方可安置。
第十一条 减压阀、胶管应定期检查,发现损坏要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十二条 在用钢瓶与备用钢瓶应分开存放。
第十三条 煤气报警器要安装在不高于地面30cm处,不准断开电源,如有报警声,要立即关闭总气阀,并自然通风(不准开启排风扇、电灯等),待报警解除后,检查有无漏气,确认安全后,方可重新点火。
第十四条 钢瓶要定期到有资质检验部门检验,并有合格检验标记,留存检验合格证,否则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