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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规定9万吨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停产整顿

作者:云南网  来源:云南网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12月12日

 为深刻吸取师宗县私庄煤矿“11·10”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教训,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全省所有年生产能力9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按突出矿井管理的矿井立即停产整顿。

  通知要求,停产整顿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矿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和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估。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必须限期整改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逾期整改不达标或未能实现兼并重组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予以关闭。按突出矿井管理的矿井要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矿井突出危险性鉴定。经鉴定结果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立即组织开展“两项评估”工作;经鉴定不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停产整顿矿井组织验收,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后煤矿方可恢复生产。

  通知强调,当地县级政府要向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派出监督人员盯守;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巡回检查或者实行分片包干,督促指导煤矿制定整改方案,开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和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估,坚决杜绝停产整顿煤矿明停暗开、日停夜开、假整顿真生产等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要严格矿井复产验收工作。矿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和瓦斯抽采达标评估工作结束后,由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经组织验收的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报请县级以上政府主管负责人签字批准,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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