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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两起重大矿难为责任事故 16人移送司法机关

作者:胡洪林  来源:中新社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12月02日

山东省安监局1日向记者证实,今年7月发生在境内的两起重大矿难事故被认定为责任事故。两起事故中,共有16名涉嫌犯罪的责任人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另有44名事故责任人受到相应的党纪、行政处分。

  2011年7月6日,山东枣庄防备煤矿有限公司井下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28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850万元。同月10日,潍坊昌邑正东矿业有限公司发生井下透水事故,造成2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864万元。

  该省安监局方面表示,经调查认定,造成“7·6”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井下旧空气压缩机在超温时不能实现断电停机,致使空气压缩机自燃着火,引燃用于巷道支护的竹笆和木板,进而引燃煤炭并形成大面积火区,导致重大火灾事故发生。造成“7·10”透水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采掘施工队伍非法违规开采露天坑下部的矿体(保安矿柱),造成保安矿柱远小于设计尺寸,致使保安矿柱冒落,露天坑内水砂泻入井下,导致重大透水事故发生。

  调查认定这两起重大事故均为责任事故。对“7·6”火灾事故的10名涉嫌犯罪的责任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对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25名事故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行政处分;对“7·10”透水事故的6名涉嫌犯罪的责任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19名事故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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