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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单位瞒报谎报事故最高罚500万

作者:石岩  来源:中新社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6月21日

  中国国家安监总局6月20日发布通知称,今后,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存在瞒报、谎报情形的,将按事故级别,处以20万—500万人民币的罚款。

  通知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通知明确,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通知称,一旦查实事故发生单位存在瞒报、谎报行为,如没有贻误事故抢救,处200万元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300万元罚款;瞒报、谎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存在瞒报、谎报情形的,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0万元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0万元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安监总局在相应查处办法中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并由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称,事故发生单位瞒报、谎报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负有事故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瞒报、谎报事故的,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矿长、厂长、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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