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本条是制定本规程的目的和意义。
1.0.2~1.0.3 是对“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的具体化、具体要求和保障手段。
1.0.5 本规程与交通部颁布的规范、规程和国家有关标准的关系。
2.0.1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要有针对性,防止一般性口号化的条文。编制人员必须深入现场,进行调查、勘察、掌握第一手资料。根据不同的工程结构、不同的施工方法、不同的现场环境,以及选用不同的机械设备,使用不同的原材料等特点,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以预防为主的安全技术方案。
2.0.2 特殊工种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的合格证书,必须是主管部门发放的,方可有效。
2. 0.3 安全专职人员的配备,按国务院(79)100号文件规定:“按企业职工总数3‰~5‰配备”,“企业的安全检查人员属生产人员,应保持稳定,不要轻易调动”。
2.0.6 采用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经过试验。
2. 0.7~2.0.8 对劳动保护用品检测的依据是相应的国家标准。检测可分定期检测和随时抽检两种,确保劳动保护用品对劳动者的保护功能。
2.0.10 本条根据1988年5月27日劳动部颁发《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制订。
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经费,根据1973年国家计委《关于加强防止矽尘和有毒物质危害的通知》和1979年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局、卫生部《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制定:企业每年应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10%~20%,用于安全技术措施,不得挪用。
3. 1. 1~3. 1.3 施工现场的总平面如果布置不当,会造成暂设工程的多次迁移、材料的多次运输,会给安全施工留下隐患。平面布置图一经确定,不能任意更改。
3. 1. 4~3. 1.5 参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制订。
3. 1.6 参照铁道部们临时工程附属辅助生产工程施工技术安全规则》(TBJ411-87)第4.2.2条制订。
3.1.7~3. 1.8 参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第二十六条和铁道部《临时工程附属辅助生产工程施工技术安全规则》(TBJ411一87)制订。
3. 2. 1~3. 2. 7 根据黑龙江省公路桥梁公司《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三部第一节“施工测量和清场”制订。
3.3.1 根据《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第二十条制订。
3.3.2 根据《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第二十一条制订。
3.3.4 水质的国家现行标准,是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3. 3. 5~3.3. 6 参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第六十四条制订。
3.3.7 根据铁道部们临时工程附属辅助生产工程施工技术安全规则)(TBJ411-87)第6.2.8条制订。
3.3.9 根据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第四章“接地与防雷”有关条文制订。
3.3.10 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确认电源已完全断开。同时与停电设备有直接电气联系的变压器和电压互感器的高、低压两侧也应断开,以防止向停电检修设备反送电。
3.3. 16 参照铁道部《临时工程附属辅助生产工程施工技术安全规则》(TBJ411-87)第六章第三节“临时照明”制订。
3. 3.19 检修电气设备,应执行以下几项制度:(1)工作票制度:工作票应写明工作任务、停电范围、安全措施。电工填报、负责人签字。(2)工作监护制度:工作负责人就是电工的监护人。监护人必须始终在现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进行认真监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工作终结恢复送电制度:工作完全做完后,经负责人、工作人员检查确无遗留问题,填明工作终结时间,经双方签字,方可送电。
3.3.20 根据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制订。
3.4.1~3.4.4 参照铁道部《临时工程附属辅助生产工程施工技术安全规则》(TBJ411-87)第八章第一节“采石场和采砂场”有关条文制订。
3. 5. 1~3. 5. 5 根据交通部公路局《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以下简称《筑规》)第一册第一章“总则”部分制订。
3.5.6~3.5. 7 根据(88)公路筑字114号《筑规》第13条、第20条制订。
3.6.1~3.6.6 参照铁道部《临时工程附属辅助生产工程施工技术安全规则》(TBJ411一87)第二章第六节“临时渡口、码头”和黑龙江省公路桥梁公司《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七部分“船舶作业”等有关条文制订。
4.1.2 砍伐树木,现场混杂,地貌变化多样,不安全因素较多,必须严密组织生产。本条参照《林业采伐规程》制订。
4.1.3 公路施工与城市道路施工不尽相同,公路施工拆除大型建筑物较少。但遇有爆破拆除时,必须保证人身、财产及其它建筑物等设施的安全。本条参照黑龙江省路桥公司《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订。
4.2 .1 人工挖掘土方,是根据以往常用的挖掘工具确定的安全距离。人工挖掘无论采用哪种工具,其最小安全距离均不应小于工具长度加 1.0m。
4.2.2 施工时应注意,在永久性建筑物或其它设施附近取土时,不允许因取土而使其产生下沉或倾斜。
4.2.11 参照现行《铁路桥涵设计规范》(TBJZ-85)制订。
4. 2. 23 参照《筑规》第一册第四章制订。
4.2.24 参照《筑规》第一册第五章制订。
4.2.25 参照《筑规》第一册第三章及交通规则制订。
4.2.26 参照《筑规》第一册第七章制订。压路机行驶速度较慢,但仍存在诸多不安全因素。应注意在高填方路堤施工压实边缘时,应检查下层上稳压密实度是否符合设计或有关规范要求,避免压路机倾斜或翻倒。
4.3.1 爆破作业,不安全因素较多,必须严密组织,遵章操作。认真执行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
4.3.9 化纤衣物燃点低,易产生静电,危及人身安全。
4.3. 18 表中规定的安全距离系指水平距离。不适用于大爆破。
4.4.1 汛期施工必须取得可靠的资料,采取相应的措施,不可盲目施工。
4.4.4 表中所列数值,当基坑顶缘无静、动载且坑壁土质较密实时可直接采用,其余数值可参考使用。必要时(动、静载较大)须经验算土体稳定性后确定所采用的数值。
5. 1.1 消解石灰为放热反应,极易烫伤肌肤。
5.1.4 参照《筑规》第一册第十章制订。
5.1.5 参照《筑规》第一册第十一章制订。
5.1.6 参照《筑规》第一册第九章制订。
5.1.7 参照《筑规》第一册第六章制订。
5.2 目前我国各地对沥青加热及沥青混和料加工的方式方法较多,对本规程未提及的加热方法(如天然气),应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5.2. 1 参照黑龙江省路桥公司《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订。
5.2.2 参照黑龙江省路桥公司《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订。
5.2.6 参照《筑规第一册第十五章制订。
5.2.12 参照《筑规》第一册第十三章制订。
5.2.13 参照《筑规》第一册第十三章制订。
5.2.14 则参照《筑规》第一册第十三章制订。
5.2.15 明火熬制沥青易造成人身伤亡或引起火灾。施工时须严密组织。
5.2.17 参照《筑规》第一册第十四章制订。
5.2.18 参照《筑规》第一册第十四章制订。
5.2. 20 参照《筑规》第一册第十六章制订。
5.2.21 参照《筑规》第一册第十六章制订。
5.2.22 参照《筑规》第一册第十六章制订。
5.2. 23 参照《筑规》第一册第十六章制订。
5.2.24 参照《筑规》第一册第十六章制订。
5.2.25 参照《筑规》第一册第十六章制订。
5.2.26 参照《筑规》第一册第十六章制订。
5.2.27 参照《筑规》第一册第十六章制订。
5.2.28 参照《筑规》第一册第十七章制订。
5.3.1.3 参照《筑规》第二、三册(合订本)第十九章制订。
5.3.3 参照《筑规》第二、三册(合订本)第十七章制订。
5.3.3.2 参照《筑规》第二、三册(合订本)第十八章制订。
5.3.3.3 参照《筑规》第二、三册(合订本)第二十二章制订。
5.3.3.4 参照《筑规》第二、三册(合订本)第二十三章制订。
5.3.4.1 参照《筑规》第二、三册(合订本)第二十四章制订。
6.1.1 根据《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在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中,必须在深入调查研究现场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切实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桥涵施工的辅助结构、临时工程,一般系指临时墩、临时搭架、导向设备、导梁、钢套箱、斜拉托架和自制拼装的行架挂篮、龙门架等。
6.1.3 手持式电动工具设置漏电保护器是根据国标《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3787-83)(以下简称《手电规程》)规定:“在一般场所,为保证使用的安全,应选用Ⅱ类工具”;“在潮湿的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必须使用Ⅱ类或Ⅲ类工具。如果使用Ⅰ类工具,必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5s的漏电保护电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