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 别 | 物 质 特 性 | 临界量 | 典 型 物 质 举 例 |
民用爆破器材 | 起爆器材* | 0.1 t | 雷管、导爆管等 |
工业炸药 | 5 t | 铵梯炸药、乳化炸药等 | |
爆炸危险原材料 | 25 t | 硝酸铵等 | |
烟火剂、烟花爆竹 | 0.5 t | 黑火药、烟火药、爆竹、烟花等 | |
易燃液体 | 闪点<28℃ | 2 t | 汽油、丙烯、石脑油等 |
28℃≤闪点<60℃ | 10 t | 煤油、松节油、丁醚等 | |
可燃气体 | 爆炸下限<10% | 1t | 乙炔、氢、液化石油气等 |
爆炸下限≥10% | 2 t | 氨气等 | |
毒性物质 | 剧毒品 | 100 g | 氰化钾、乙撑亚胺、碳酰氯等 |
有毒品 | 10 kg | 三氟化砷、丙烯醛等 | |
有害品 | 2 t | 苯酚、苯肼等 |
*注:起爆器材的药量,应按其产品中各类装填药的总量计算。
4.压力管道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管道:
(1)长输管道
①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且设计压力大于1.6 MPa的管道;
②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大于等于200 km且管道公称直径≥300 mm的管道。
(2)公用管道
中压和高压燃气管道,且公称直径≥200 mm。
(3)工业管道
① 输送GB5044中,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气体、液化气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 mm的管道;
② 输送GB5044中极度、高度危害液体介质、GB50160及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 mm,设计压力≥4 MPa的管道;
③ 输送其他可燃、有毒流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 mm,设计压力≥4 MPa,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5.锅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锅炉:
(1)蒸汽锅炉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5MPa,且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0 t/h。
(2)热水锅炉
额定出水温度大于等于120℃,且额定功率大于等于14 MW。
6.压力容器
属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容器:
(1)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的三类压力容器;
(2)易燃介质,最高工作压力≥0.1MPa,且PV≥100 MPa×m3的压力容器(群)。
7.煤矿(井工开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矿井:
(1)高瓦斯矿井;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3)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
(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
(5)煤层自然发火期≤6个月的矿井;
(6)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
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矿井:
(1)瓦斯矿井;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
(3)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
(4)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
9.尾矿库
全库容≥100万m3或者坝高≥30 m的尾矿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