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噪声
噪声能引起听觉功能敏感度下降甚至造成声聋,或引起神经衰弱、心血管疾病及消化系统等疾病的高发。噪声干扰影响信息交流,听不清谈话或信号,促使误操作发生率上升。
噪声可分为:机械噪声(由固体振动、金属摩擦、构件碰撞、不平衡旋转零件撞击等产生。如冲击力作功机械等)、空气动力性噪声(又称气流噪声,是因气体流动时的压力、速度波动产生的。如喷气式飞机、风机叶片旋转、管道噪声等)、电磁噪声(因电磁作用引起振动产生。如变压器、励磁机噪声等)。
国家标准GBJ87-8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对各类作业场所的噪声限制值及接触噪声时间作了规定。部颁标准LD80-95《噪声作业分级》依据作业环境的等效连续A声级、接触噪声时间将噪声作业的危害程度分为四个级别。分析噪声危害因素时,先列出生产中产生较高噪声的设备,参照同类作业场所测定的数据,确定噪声危害产生的原因、设备、影响范围。
(二) 振动
振动危害可分为全身振动和局部振动。全身振动时可导致工效降低、辨别能力和短时间记忆力减低、视力恶化和视野改变,对血压升高、脊椎病变、发性生殖功能有一定影响;致害的程度与接振强度、频率和暴露时间密切相关。由于全身振动的卫生标准尚未制定,目前可参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2631标准。该标准制定了垂直向、水平向和全身振动加速度(级)的三个界限值,即人体承受极限、疲劳-减效界限和低水平舒适界限,应用时可参看该标准的有关图表。局部振动可导致外周循环机能障碍,表现为振动性白指;还能引起中枢神经、外周神经、植物神经功能紊乱。
分析振动危害因素时,先找出产生振动的设备,参照同类作业场所测定数据或模拟实验测试数据,依据有关标准,确定振动性质、影响范围和主要振动危害。国家标准GB10434-89《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规定“使用振动工具或工件的作业,工具手柄或工件的四小时等能量频率计权振动加速不得超过5米/秒<sup>2</sup>,超过规定时按标附表规定缩短接振时间。
(三) 辐射(电离、非电离辐射)
人体处于交变电磁场中或受到微波、紫外线、α、β、γ、X射线的照射,达到一定剂量就会产生辐射危害。根据辐射能量不同及对原子或分子的作用情况(电离与否)分为电离辐射(能使分子或原子发生电离的辐射,如α粒子、β粒子、γ射线、X射线和中子)和非电离辐射(不能使分子或原子发生电离的辐射,如射频电磁波(含微波)、紫外线、红外线和可见光(含激光)等两大类。
辐射主要用于加工(金属热处理、高频介质加热、工件加工等)化学反应工艺(辐射聚合、辐射交联、辐射接枝等)、测量与控制(无线电探测、无损探伤、同位素示踪等)、制作产品(永久性发光材料等)、医疗(诊断、冶疗等)和科研。
(1) 辐射的致害作用
1) 射频辐射
交变电磁场以一定速度在空间传播的过程就是电磁辐射,频率介于100kHz与300kMHz、相应波长为3000m至1mm的电磁波称作射频电磁波。此种辐射危害表现为两个方面,一为致热效应,使人机体内的电介质分子极化、随射频电磁场的交替变化、振荡发热,体温明显上升;二是非致热效应,能引起中枢神经和植物神经的机能障碍。表现为神经衰弱、心电图及脑电图异常、头痛、头晕、兴奋、失眠、嗜睡、心悸、记忆力减退等;超高频可使胃的机能紊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