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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环保业绩考核参考

作者:尹卫东  来源:中国石油东方物探矿区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9月05日

     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环保“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加大安全环保指标考核力度,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环保主体责任,按照“管业务管安全”“管工作管安全”及安全环保“一岗双责”和安全环保较大及以上事故“一票否决”的要求,企业应开展安全环保业绩考核工作。

    一、安全环保业绩指标
    单位主要负责人HSE业绩指标(即单位HSE业绩指标)包括“责任性指标”“控制性指标”“过程性指标”和“管理性指标”四部分。其中“责任性指标”为否决指标;“控制性指标”按千分制打分,占30%;“过程性指标”按千分制打分,占10%;“管理性指标”按千分制打分,占60%。HSE业绩指标以《安全环保责任书》的形式下达,每年年初签订。
    二、责任性指标
    考核按当年上级单位与本单位签订的《安全环保责任书》中“责任性指标”约定考核。瞒报事故的,一经发现,业绩分值按零分计算。
    三、控制性指标
    考核按当年上级单位与本单位签订的《安全环保责任书》中“控制性指标”约定考核。
    四、过程性指标和管理性指标
    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扣减单位主要负责人过程性指标分值和单位管理性指标分值。
    (一)漏报、迟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B级和C级的,每起扣2分;迟报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每起扣3分;未按规定报告事件的,每次扣1分;发生事件未调查、分析,并制定防止再发生措施的,每次扣2分。瞒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C级及以上的,此项按零分计算。
    (二)未按时上报月度百万工时统计数据或数据不准确的,每次扣2分。
    (三)项目开工前,未进行危害/环境因素集中辨识和评价的,每次扣10分,固定工作场所未按每年度进行危害/环境因素辨识和评价的,每次扣10分;上述情况中发现的风险每漏评一项,每起扣2分;制定了控制措施未实施或失效的,每起扣2分。
    (四)未开展全员、全过程隐患报告制度,每次扣5分;员工报告的隐患,未进行评价或未采取控制措施的,每次扣1分。
    (五)未按照有关施工作业升级管理执行的,每次扣5分。
    (六)企业主管领导、基层单位主要领导未亲自组织和参加HSE审核、检查的,每次扣2分。
    (七)未按照管理规定开展联系点活动的,每次扣5分;领导未按期到联系点工作,每次扣1分;到联系点检查未制定标准检查表的,每次扣1分;到位发现的问题,未跟踪整改的,每次扣2分。
    (八)单位领导未制定个人安全行动计划的,每人次扣5分;未按个人安全行动计划开展工作的,每人次扣3分。
    (九)按照“管工作必须管安全环保”的要求,未履行安全环保职责的,每人次扣1分。层级间未签订安全环保责任书的,每次扣2分。
    (十)单位年度HSE投入达不到2‰的,安技措项目未按计划实施的,每次扣5分;项目HSE投入未达到项目下达投资3%的,每次扣3分。
    (十一)项目开工前,未进行5-7天集训的,每次扣8分;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环保部门负责人未按照相关规定接受专项安全培训的,每次扣3分。
    (十二)施工作业前,未对承包商作业人员培训情况督查的,每次扣减5分;未安排专人进行过程监督的,每次扣5分。承包商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负责人未接受培训的,每次扣5分。
    (十三)建设项目未进行“三同时”管理的,每次扣10分。
    (十四)高危作业、非常规作业,未执行作业许可制度的,每次扣5分。
    (十五)关键作业、岗位无操作程序或规程的,每次扣2分;未编制计划书的,每次扣5分;计划书未得到审批,或内容与实际不相符的,每次扣2分。
    (十六)未按要求建立单位应急预案的,扣5分;建立预案未演练的,每次扣2分;应急物资配备不到位的,每次扣1分。
    (十七)未按要求组织HSE审核、检查的每次扣5分,国家强制检测安全附件未送检的每件次扣1分。
    (十八)上级组织的安全环保大检查、各类专项检查、HSE体系审核发现的问题,属于管理问题未立即整改的,每个问题扣2分;属于设备设施问题,未制定整改计划和事故防范措施的,每个问题扣3分;属于重大安全环保隐患的,未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和挂牌督办的,每个问题扣5分。
    (十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每次扣5分。
    (二十)未根据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制订本单位污染物排放控制和削减方案的,一经发现扣5分。
    (二十一)未按规定在填报废水、废气监测数据的,每项扣1分。
    (二十二)未将环境保护费用纳入生产经营成本预算中,落实环境管理、污染治理、生态保护、清洁生产和环境应急等项目费用的,一经发现扣5分。
    (二十三)在审核定级中,未达A级的,扣8分;基层单位短板要素有D级的,每次扣5分。
    (二十四)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运行,每起扣5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生产作业,未取得书面作业许可的,每起扣10分。
    (二十五)违反安全评价、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被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部通报或被国家级主流媒体负面报道,每次扣10分;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被地方环境保护部门通报或被省级主流媒体负面报道,每次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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