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文明施工10项规定
1. 未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严禁进入生产或施工现场;
2.严禁赤脚、穿背心、拖鞋、凉鞋、高跟鞋进入作业现场;
3.严禁酒后进入生产和施工区域;
4.严禁带小孩、无关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5.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腐蚀品进入厂区;严禁在厂区内不定时定点吸烟和随意使用明火;
6.严禁在易燃、易爆区使用手机等非防爆器具;
7.严禁随意动用厂内消防设备、配电设施及危险化学品;
8.严禁擅自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化学品;
9. 作业过程产生的废弃物应使用专门的容器存放;
10. 严禁在作业现场玩耍、嬉闹、赌博和打架、斗殴。
二、在岗人员10个必须遵守
1.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3.必须严格按照规程操作; 4.必须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5.在岗位时必须勤了望、勤联系; 6.工具必须对号入座,放在指定位置; 7.必须坚守岗位; 8.必须保持岗位文明卫生; 9.发现隐患必须及时报告; 10.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并办好交接手续。
三、安全操作6个严格遵守
1.严格进行交接班;
2.严格进行班前检查;
3.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4.严格执行操作票;
5.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6.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
四、劳动防护用品穿戴“10要”
1.作业前要按要求佩戴各类劳动防护用品;
2.暴露在有毒粉尘、液体或气体环境中时,作业人员应佩戴呼吸保护装置(如防护手套、防毒面具、防毒口罩及空气呼吸器等);
3.在高噪音区域工作时,作业人员须要佩戴听力保护装置(耳塞、耳罩);
4.高空作业的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
5.从事建筑施工的作业人员须穿硬底工作鞋;
6.焊接切割作业时须戴防尘口罩、防护眼镜或面罩;
7.电工作业时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
8.高温作业时须穿隔热服、戴隔热手套;
9.喷漆作业须戴防毒口罩、穿防护工作服;
10.各类劳保用品应正确使用,严禁私自拆除劳动防护用品的零部件。
五、现场负责人“5不准”
现场负责人调度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下列“五不准”:
1.危险作业未经审批,不准作业;
2.设备安全防护装置不全、不灵,不准使用;
3.新工人未经三级安全教育,不准上岗;
4.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取证,不准独立操作;
5.劳动组织、人员调配、作业方式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准违章指挥。
六、建筑、安装10大安全措施
1.按规定使用安全“三宝”(安全带、安全帽、安全网);
2.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一定要齐全有效;
3. 塔式吊车等起重设备必须有限位保险装置,不准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在运转中维修保养;
4.架设电气线路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电气设备必须全部接零、接地; 5.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要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6.脚手架材料和脚手架塔设备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7.各种缆风绳及其设置必须符合要求;
8.在建工程的楼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必须有防护设施; 9.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高空作业不准穿硬底和带钉易滑鞋靴; 10. 施工现场的悬崖、陡坡等危险地区应有警戒标志,夜间要设立红灯示警。
七、危险作业6大禁令
1.未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严禁动火作业;
2.未办理受限空间作业票,严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未办理高空作业手续、不系安全带、不戴安全帽者,严禁登高作业;
4.未办理电气作业手续,严禁电气操作作业;
5.未办理检修工作票,严禁拆卸、停用与系统联通的管道、机泵、阀门等设备;
6.安全措施未落实,现场无监护人的,严禁危险作业。
八、防止违章动火6大禁令
1.没有批准动火证,任何情况严格禁止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隔绝,严格禁止动火;
3.不进行清洗、置换合格,严格禁止动火;
4.不把周围易燃物清除,严格禁止动火;
5.不按时做动火分析,严格禁止动火;
6.没有消防措施、无人监护,严格禁止动火。
九、防止中毒、窒息10项规定
1. 对从事有毒作业、有窒息风险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防毒急救安全生产教育;
2. 作业环境(设备、井下、容器、地沟等)含氧量必须达到20%以上,毒物浓度符合国家规定时,方可进行作业;
3. 在有毒场所作业时,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必须有人监护;
4. 进入缺氧或含有毒气体设备内作业时,应与其相通的管道加盲板隔绝;
5. 在有毒、有窒息危险的岗位,要制订急救措施和设置相应的防护用器具;
6. 对有毒、有害场所的有毒物质浓度,要定期检测,使之符合国家标准;
7. 对各类有毒物品和防毒器具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
8. 涉及有毒物质的设备和检测仪器要定期检查,保持完好;
9. 发生人员中毒、窒息时,处理及救护要及时、正确;
10.健全有毒、有害物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长期达不到规定卫生标准的场所,应停产整顿。
十、进入容器、设备8个必须
1.必须申请,并得到批准; 2.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3.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4.必须按时间要求,定期进行安全分析; 5.必须配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6.必须在器外有人监护; 7.监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 8.必须有抢救设备和措施。
十一、机动车辆10大禁令
1.严禁酒后开车; 2.严禁无证开车或无令(调度令)开车; 3.严禁超速行驶; 4.严禁空档滑行; 5.严禁设备带病行车; 6.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7.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
8.严禁移动厂内商品车;
9.严禁车辆乱停乱放; 10.严禁开车时接打电话或进食。
十二、起重作业10不吊
1.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 2.超负荷不吊; 3.工件紧固不牢不吊; 4.吊物上面有人不吊;
5. 重物下站人不吊; 6.安全装置不灵不吊; 7.工件埋地不吊; 8.光线阴暗看不清不吊; 9.斜拉工件不吊; 10.棱角物件没有措施不吊。
十三、登高作业10不登高
1.患有登高禁忌症者,如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等的工人不登高; 2.未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审批手续的不登高; 3.没有戴安全帽、系安全带,不扎紧裤管和无人监护不登高; 4.暴雨、大雾、六级以上大风时,露天不登高; 5.脚手架、跳板不牢不登高; 6.梯子撑脚无防滑措施不登高;采用起重吊运、攀爬脚手架、攀爬设备等方式不登高; 7.穿着易滑鞋和携带笨重物件不登高; 8.石棉瓦和玻璃钢瓦片上无牢固跳板不登高; 9.高压线旁无遮拦不登高; 10.夜间照明不足不登高。
十四、焊接作业10不焊:
1.不是焊工不焊; 2.要害部门和重要场所未经批准不焊; 3.不了解焊接地点周围情况不焊; 4.用可燃材料作保温隔音的部位不焊; 5.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不焊; 6.不了解焊接物内部情况不焊; 7.密闭或有压力的容器管道不焊; 8.焊接部位有易燃易爆物品不焊;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作业不焊; 10.禁火区内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焊。
十五、电气作业10不准
1.非持证电工不准装接电气设备; 2.严禁不切断电源进行临时电源的接引工作;
3.严禁用铁丝、铜丝作保险丝;隔离开关、跌落保险严禁带负荷操作;
4.严禁随意操作挂有警示牌的电气开关;严禁随意拆除电气开关上的警示标识;
5.严禁湿手接触开关、电器设备,不准使用绝缘损坏的电气设备;
6.严禁私自乱接、乱拉电源,私装各类电器设备; 7.严禁用水冲洗揩擦电气设备,在未切断电源的情况下禁止用水和泡沫扑灭电器火灾; 8.不办任何手续,不准在埋有电缆的地方进行打桩和动土;
9.进入高压带电设备区域作业须设专人监护,按规定佩带防护用具;
10.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进行抢救,按未脱离电源前不准直接接触触电者。
十六、掘进机安全10不准
1.开动掘进机时,切割臂及大铲周围不准站人;
2.掘进机切割臂作支撑上梁时,其下方及切割头摆动所及范围内不准有人。需工作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3.上梁后的架棚作业中,掘进机不准带电;
4.巷道坡度超过掘进机许用坡度时,无防滑措施,不准行走或掘进作业;
5.未将切割臂和大铲放在地板上,不准检修作业;
6.掘进机在非工作状态时,切割臂和大铲不准悬空放置;
7.不准带电检修掘进机及更换截齿;
8.液压系统未经泄压不准拆液压元件及管路;
9.急停按钮或音响信号失效时,不准开机;
10.多人多工种作业时,没有专人指挥,不准工作。
十七、低压防爆安全10不准
1.不准带电检修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和橡套电缆);
2.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点;
3.线路故障未排除时,不准强行送电;
4.电气保护失灵时,不准送电;
5.高、低压开关机械闭锁装置失效时,不准投入使用;
6.检漏继电器当天不经试跳不准生产;
7.检漏继电器及跳闸机构失灵时,所控系统不准送电;
8.网路有人工作时,不准用摇表摇测绝缘;
9.不准借用他人停电牌进行停电作业,摘牌送电必须由挂牌人执行;
10.停电工作票未到现场,不准提前作业。
十八、下班离岗前10要
1.电闸要拉下断开;
2.门窗要关严锁牢; 3.热源处不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4.怕光晒的物品要遮盖好; 5.液流开关要关闭; 6.各种用具要清点后收齐放好; 7.易燃易爆物品要注意通风良好,不得超量存放; 8.夏冬防雷、防雨设施要保证完好,沟渠要保持畅通; 9.冬季取暖设备的泄水阀要保持正常; 10.火种要妥善处理好。
十九、 假期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1.假期施工项目须提前两天报公司综合管理处治安室登记备案,以便治安室假期安全监督检查。
2.项目主管单位应提前为项目施工单位办理进出人员假期通行证、施工安全协议书、危险作业审批手续等。
3.假期进出公司的工程车辆必须在门卫处办理登记手续,进出门必须主动停车接受门卫安全检查。
4.项目施工前,主管单位必须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教育;危险作业期间,项目主管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监控。
5.必须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项目,施工单位必须提前通报施工地点所在单位及综合管理处治安室备案。
6.项目结束后,施工单位必须对现场进行清理、整顿,保持现场的干净、整洁。
二十、 物资出入门管理规定
1.自有物资、材料出门一律到综合管理处治安室办理出门证,凭出门证方可出厂。
2.门卫对出厂的车辆和可疑人员有权利进行询问和检查,出厂人员有义务配合检查工作。
3.门卫对可疑包裹有权令其开包受检,对不符合手续的物资一律扣留,并视情节处理 。
4.严禁携带公司财物出厂,一经发现,将按盗窃论处。
二十一、厂区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1、进出厂区的车辆必须在门卫处办理进出厂手续;早上7:40——8:10,下午4:50—5:20严禁车辆进出公司。
2、车辆进入厂区主干道车速不超过20km/h;转变或交通路口,车速不得超过10 km/h。
3、进入厂区的车辆必须按规定路线行驶,严禁车辆穿越商品车停放区。
4、严禁车辆停放在交叉路口、道路拐弯处、油库门前、厂房和库房的主要出路口、消防栓附近、防火安全门前,严禁车辆进入车间及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
5、严禁在厂区内修车、清理车上垃圾,严禁车上吸烟行为。
6、严禁酒后驾驶、超速行驶。
7、货运车辆原则上由工厂一号门进出,出门物资必须办理出门证。出门车辆时必须主动停车接受门卫检查,严禁夹带其它货物出厂。
二十二、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1、未经允许严禁携带危险化学品进入厂区。
2、在厂区内运输及装卸过程中要采取防止泄漏、倾倒等预防措施。
3、现场使用的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标明其危险特性;现场存放应限量,不能高层堆放。
4、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数据表(MSDS)应张贴在作业现场。
5、相关方应告知作业人员所使用材料的危险特性。
6、危险化学品使用完毕应妥善封存并放到指定位置。
7、禁止向地下污水管道、雨水管道倾倒危险化学品残液。
8、危险化学品的废弃按废弃物管理控制执行。
9、运输气瓶的车辆,严禁乙炔瓶与氧气瓶混装运输。
二十三、事故报告制度
1.发生事故后,现场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向带班人员和我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周围人员。
2.现场人员应做好伤者的救治和保护工作,防止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3.情况危急时,应立即拔打120或119,与医疗急救中心取得联系或与消防部门联系。
4.现场作业人员在保证伤者得到妥善安置的情况下做好现场的保护和抢险救灾工作。
5.当事人、现场人员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