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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11月05日

第一条  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张家口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有毒有害津贴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条  公司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工资的决定、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三条  员工的加班工资以员工的基础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员工的正常日工资=基本工资÷20.92天,小时工资=基本工资÷167.4小时;加班工资是正常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法定倍数。
    第四条  按劳动法的规定,平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150%的加点工资;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第五条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六条  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七条  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15日前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和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第八条  公司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1个月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基础工资标准的80%。
    第九条  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其病伤假工资为: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60%;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的70%;工龄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80%。
    第十条  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病伤救济费: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60%。
    第十一条  病伤假工资或救济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十二条  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的罚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  员工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员工因私事请假,公司不予发放工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7、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9、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十五条  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的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增加各项津贴和补贴。
    第十六条  公司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公司负担的社会保险待遇。
    公司依法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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