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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政策风险与控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1月04日

安全生产人命关天,不安全不生产。近年来,全国安全生产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严峻。在政府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的大背景下,企业建立健全法律政策风险控制机制,是加强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最关键性要求。本文试从企业安全生产最常见的法律风险及控制提出初步的想法。

一、我国企业安全生产与法律风险投入现状及法律风险概念

(一)、企业安全生产与法律风险投入现状

2010年上半年在事故总量同比下降的同时,重特大事故有所反弹,尤其是先后发生6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与一些国家相比,我国安全生产状况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如煤矿安全,据国际劳工组织公布的数据,美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0.039人,南非为0.13,波兰为0.26人,印度为0.42人,而中国高达4.17人。诸多的安全事实告诉我们,这种状况应必须改变,企业必须意识的搞好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企业领导的安全生产法律政策风险意识,才能减少或避免安全事故。国家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实施其落脚点是每一个企业,企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政策风险意识的高低,决定了各企业的安全生产好坏。

目前全国律师队伍已超过14万人,178户中央企业也有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近九千人,但仍有一些大企业连没有专职的法律顾问。据统计:美国企业支出的平均法律风险费用占全企业收入的1%,而中国企业实际投入只有0.02%。美国企业法律风险费用投入是中国企业的50倍。按照国际惯例,企业在法律事务方面的开支一般占其销售收入的1%,而目前我国企业在法律事务方面的开支甚至连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一都不到。这就意味着大多数中国企业的法律风险预防能力很弱,因法律风险而遭受损失的风险更高。

(二)、企业安全生产的法律风险概念

专家学者对法律风险的概念有不同的表述和理解。绝大多数情况下,是用于特指某种具体法律问题产生的风险或者是等同于法律问题。2004年6月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次正式提出了“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所谓“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过程中由于能适应外部法律环境变化,或者企业的行为不符合或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驶权利、履行义务等引起的可能给企业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不仅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有时还会影响企业的信誉、品牌等无形资产,甚至直接导致企业被政府有关部门吊销经营执照,有时企业高管还需承担行政、党纪、民事、刑事等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在纷繁复杂的安全生产事故的背后是一些企业不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生产过程中严重缺乏法律政策意识诱导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二、企业安全生产最常见的法律政策风险表现形式

企业法律风险主要来自法律环境因素,包括立法不完备,执法不公正,合同相对人失信违约等。另外企业领导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环境认知不够,经营决策不考虑法律及政策因素,甚至故意违法生产经营等。相比之下,企业自身原因引起的风险比例较高,如企业设立、合同行为、企业并购融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税务筹划、企业公共关系管理、企业行政管理的法律风险等等。但本文只是着重阐述企业在安全生产法律政策风险的表现形式,概括为如下几点: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不健全的法律政策风险

企业不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没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管理制度不完善且执行不力;特别是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混乱,工作随意性大;有些企业虽然有责任、岗位制度,但仅仅是应付管理部门的检查而已,并不真正落实到实处,搞形式主义;有些企业生产经营实施项目承包制,对项目承包的安全管理职责不明确,安全生产动态管理的职责不落实;安全生产考核不力,对员工的奖惩不兑现;遇到安全生产事故乱指挥,不顾及已有的管理制度,违规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还有无及时治理安全隐患预案,无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无安全生产达标制度建设;无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与应急预案;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财务管理制度;未落实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等等。企业出现上述情况时,视不同情况按照法律与政策规定对企业责令停产停工整顿,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予以关闭、停产整改,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线的经济处罚及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安全生产事故企业领导责任的法律政策风险

安全生产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要求比较高,这就要求企业主要领导必须要有法律风险意识。我国在《安全生产法》、《劳动法》、《民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中,都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党内责任、民事责任、刑事等责任。1、行政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或领导者执行处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在下列情况下,对有关企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死亡、重伤、职业病等严重后果;发生事故后,故意隐瞒不报或谎报;忽视劳动条件的改善,削减防护设施,导致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健康;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指派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所禁忌的工作,或不按规定给职工配备防护用品、用具造成伤亡事故者;职业危害严重的新建、扩建工程未经安全卫生部门审查或参加验收的,擅自交付施工或投产的。对违反上述安全生产法规的责任人、领导者,视情况应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可以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低职务工资等级处分;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还未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者,则要给予重罚。矿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如发生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2、党内责任,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造成较大或严重损失的,负有主要领导者,给予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3、民事责任,在安全生产上,企业由于违章作业、违规指挥造成安全事故,给国家、公民财产与人身安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4、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许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都规定了对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犯罪,应当追究责任者的刑事责任。追究的主要罪名有以下几种:重大责任事故罪、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罪、交通重大事故的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的罪、航空重大飞行事故的罪、工程质量重大安全事故的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罪等。

(三)、企业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法律政策风险

企业未经安全生产教育的职工不得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建立持证上岗制度,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凡存在不经过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企业不强化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的法律政策风险进一步加大。

(四)、企业员工伤亡及工伤事故管理的法律政策风险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伤社会保险是人身保障的经济基础。因此,凡是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能源企业,都要为其从业人员缴纳保险金。这样既可以使他们得到经济补偿,又可以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通知》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同时,依法确保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发放。如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又不给职工购买工伤保险金,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这大幅度提高的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都由企业自己承担。特别是人数多工伤事故,对企业来讲这是一笔巨大的开销,有些企业是难以承担。

(五)、企业安全生产技术保障的法律政策风险

企业应加大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技术装备的使用及安全生产技术的研发的管理与推进。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煤矿等企业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等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两年之内全部完成。逾期不安装的企业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所以,各企业一定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安装规定的技术设备,否则,逾期安装将负法律政策责任。

(六)、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的法律政策风险

国务院《通知》规定,企业安全生产与企业的信用挂钩联动,规定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评价结果,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企业民事诉讼仲裁及刑事诉讼的法律风险

因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诉讼中,个别企业因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和诉讼规则一无所知,导致诉讼缠身或者深陷对方预设的法律陷阱而浑然不知,从而在诉讼中陷入被动挨打的不利局面。如果企业已经下定决心来打一场官司,那就更需要了解诉讼法律程序与实体方面的知识,以保证自己不受对手的误导或限于诉讼之累。因此,企业在增强法律意识的同时,应掌握必要的法律处理技巧,这样才能更胸有成竹的面对法律事件,是法律真正成为维权利而不只是空洞的条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制的完善,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应该越来越规范,企业也应树立守法意识,避免产生不应有的法律责任。      

三、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政策风险防范控制的主要途径

为了降低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国家相继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等多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使安全生产管理法制化得已初步实现。因而,企业面临的安全生产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多。存在风险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缺乏风险法律防范控制意识。企业法律风险分为外部环境法律风险和企业内部法律风险。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政策风险防范控制应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一)防范控制企业法律风险,必须强化企业经营者的法律政策风险意识,同时培养全体员工的法制观念。企业经营者的法律风险意识,防范控制企业法律风险的关键之所在。目前,大部分企业的经营决策是由经营者掌控,企业的命运受其摆布。如果企业经营者的法律风险意识淡薄,那么在决策时往往忽视或者轻视了法律风险的存在,更注重于速度和效率,忽视安全生产,结果是不但达不到决策的预期目标,而且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甚至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严重危害。企业经营决策制定后,企业员工是执行者,员工的执行力好坏直接影响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因此培养员工的法制观念十分必要。员工工作岗位的不同,发生的法律风险也不尽相同,所以,必须有针对性地培养不同的法律风险意识。只有企业经营者和全体员工具有法律政策风险意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才可能减少或避免法律风险。
(二)防范控制企业法律风险,险突出安全生产企业一系列系统的配套制度。企业要根据自身生产规模、生产状况、安全环境、从业人员数量、工种分类来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明火作业动用审批制度、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高空作业制度、危险场所警示标志设置制度等一些直接影响企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必须依法科学制定,并保证其强制实施。加强现场管理是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生产经营人员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生产全过程安全无事故的重要一环。要进行现场安全检查,检查各个环节、各个项目,对发现的隐患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对违章违规行为要严励处罚,对守法人员进行嘉奖。同时,对于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根据企业的发展和政策环境的变化,适时作出相应的修改,保证企业规章制度合理合法并适应安全生产的需要。

(三)防范控制企业法律风险,必须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工作程序。法律工作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紧紧围绕企业中心工作,建立统筹兼顾、协调一致的工作制度,正确处理各种经济纠纷案件,完善各种证据收集,深入分析、权衡利弊,及时全面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法律工作全面介入经营管理活动中,规范安全生产规章、合同文本、健全采购、销售防范体系,预防、降低风险。对于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要从方案设计介入,建立全程法律监督责任制,规范运作行为,提高投资效益。

(四)防范控制企业法律风险,应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管理体系(OSHMS)管理。OSHMS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在国际上兴起的现代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它是以系统安全思想为基础,把企业中人、物、环境、信息的组合作为一个系统,以整个系统中导致事故的危险源作为管理核心,通过危险源辨析、风险评价、风险控制等手段来控制事故发生的目的。

(五)防范控制企业法律风险,必须加强企业内部监督。企业内部监督是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关键环节。只有加强企业内部监督,切实做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才能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企业必须按规定要求配备注册安全员,安全员要自觉履行安全职责,协助企业领导者做好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仔细检查,认真监督,严格规章及时向企业提出消除安全隐患的意见,企业领导必须尊重安全员的建议,真正发挥其企业安全的作用。
(六)防范控制企业法律风险,必须健全劳动人事制度。随着劳动法制的不断健全完善、职工法律意识的提高及人才流动的增多等因素,暴露出公司劳动制度上存在的问题。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不规范;不按照法律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问题的存在,公司丧失了在签订合同时保护企业利益、为劳动者科以义务的机会,因此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其往往处于被动局面。

(七)防范控制企业法律风险,注重内部人才的选拔和培养,充分利用社会现有的人才资源。企业在安全生产中要防范运营中的法律风险,企业自身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精通法律、财务、安全生产的管理人才。另外,企业内部法务、财务、安全生产技术人员等专业职能部门的人员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和偏私性决定了他们有时可能不会发现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有时甚至隐瞒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这就涉及到如何充分利用企业外部的法律人才资源的问题。当然,这一切,最终又取决于企业管理层的主观意识。

 总之,在国家非常重视安全生产的大背景下,企业必须具有很强的政治意识、风险意识和守法观念,在日常经营中保持清醒的头脑,采取必要的防范控制企业法律风险措施,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让企业在法律的护航下迅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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