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通道的墙面、顶棚、地面的装修应为A级不燃材料。同时,走道与房间隔墙应砌至梁、极底部并全部现实所有空隙。
2.安全出口的设置要求
2.1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应分散布置。
2.2出口处不得设正门槛、台阶,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
2.3营业、使用时间安全出口不应上锁、阻塞、堆物。
2.4公共场所、观念厅的入场门、太平门宽度不应小于1.4m。
3.应急照明灯的设置要求
3.1设置范围:单层、多层公共建筑、乙丙类高层厂房、人防工程和高层民用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事故照明灯。
3.1.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3.1.2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3.1.3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商场营业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1.4人员密集且建筑面积超过的300m2地下室。
3.1.5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3.2设置要求:
3.2.1疏散用的应急照明灯,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勒克斯。
3. 2.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灯,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应。
3.2.3应急用明灯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4.疏散指示标志的要求
4.1设置范围:
4.l.1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
4.1.2 影剧院、体育馆、多功能礼堂、医院的病房等的疏散走道和疏散门。
4.1.3人防工程的疏散走道及其交叉口、拐弯处、安全出口处。
4.2设置要求:
4.2.l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顶部;
4.2.2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干20mm。
4.2.3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