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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作依据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17日
    消防工作的依据主要有: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消防法规的概念、消防法规的效力
    (一)消防法规的概念
    广义的消防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消防管理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消防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狭义的消防法规指国务院或者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消防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消防法规的效力
    消防法规的效力是指消防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即消防法规在什么空间、什么时间及对什么人有法律效力。准确掌握各种消防法规的效力,是消防行政执法人员正确熟练地运用消防法规和执法办案的关键,也是单位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基础。
    1.空间效力
    空间效力是指消防法规在陆地、水域、空中的生效能力。空间效力通常由消防法规的立法部门的级别、属地管理原则、消防法规中规定的适用范围等来确定。
    2.时间效力
    时间效力是指消防法规的生效日、失效日及溯及力。生效日是指法规公布施行之日。对于失效日来说,通常新法生效日即为旧法的失效日,或者国家明令废除某项法规并规定出失效日。溯及力是指消防法规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或行为是否适用该法规的问题。如果适用则认为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认为无溯及力。我国的消防法规通常规定无溯及力。
    3.对人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适用于什么人、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通常消防法规对我国境内的所有的人均有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4条规定:“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北京市消防条例》的第2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和第55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内容,就是规定了《北京市消防条例》这一地方性消防法规的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和时间效力。
    二、消防法律
    消防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与消防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它规定了我国消防工作的宗旨、方针政策、组织机构、职责权限、活动原则和监督程序等,用以调整国家各级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消防关系的行为规范。现行消防方面的法律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日实施。它对我国消防工作的宗旨、方针、原则、制度和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消防监督,以及奖惩办法作出了法律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刑法》的决定,新《刑法》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刑法》中与消防监督管理有关的罪名有:
    (1)第114条规定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放火罪”;
    (2)第115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放火罪”和“失火罪”;
    (3)第130条规定的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4)第134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
    (5)第136条规定的“危险物品肇事罪”;
    (6)第139条规定的“消防责任事故罪”;
    (7)第146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8)第277条规定的“妨碍公务罪”;    .
    (9)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6条规定了8项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
    (1)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2)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通行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3)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4)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5)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或者搭棚、盖房、挖沟、砌墙堵塞消防车通道的;
    (7)埋压、圈占或者损毁消火栓、水泵、水塔、蓄水池等消防设施或者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8)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违反第(1)—(4)项的,处10日以下拘留、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违反第(5)—(8)项的,处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另外,第19条中“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第20条中“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或者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等相应的条款,也是消防监督的依据。
    三、消防法规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一)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消防行政法规主要有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它是规范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的行政法规。主要内容有: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晶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国家实行危险化学晶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二)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本地的消防条例,如《北京市消防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黑龙江省消防条例)、《海口市消防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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