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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制度的完善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12月21日

食品的安全关系着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历来都是人们关注的焦点,然而这样的关注点往往很容易出现问题,食品安全领域频频爆出各种安全事件,使人们生命健康及财产受损。这其中固然是因为一个国家社会发展必然经历这样一个阶段,但最大的原因还是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不完善。从我国目前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现状来看,吴邦国在2011年全国人大会议上指出,今后的食品安全监管重点是制定统一科学的安全标准体系,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和建立风险评估机制,改革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制,使之更加顺畅和有效,加强监管综合能力建设。在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中,国务院办公厅将严厉打击食品生产、交易和消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采用综合治理的手段加强对乳制品、食品添加剂等重点品种的分类治理,监督指导企业提升自我管理水平,提高政府监管能力等作为工作重点。①中央政府已确立了未来几年加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途径和方法,可见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将处于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并且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已初具雏形,但仍然形势严峻,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仍然滞后于食品市场发展和食品安全需求。“人造鸡蛋事件"、“毒奶粉事件”、“地沟油事件”、“苏丹红事件”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暴露出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上存在的诸多缺陷。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力度,完善各项监管体制和监管制度,对于规范食品市场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公民生命健康安全,发挥政府监管性和服务性职能,增强政府公信力,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监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1、食品安全政府监管职责不清
        我国各类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许多,往往各部门管理职责不明,容易造成互相推卸责任的情况。比如“毒奶粉事件”应该由哪个部门负责的问题,“毒奶粉事件"究竟应由谁来澄清,各监管部门却莫衷一是。工商部门认为,是不是奶粉是否有毒需要技术鉴定,应当由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予以认定。技术监督部门认为牛奶是农产品,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农业部门统一管理农产品安全,农业部门应当组织采取对奶粉的监管措施。农业部门认为虽然牛奶是农产品应由农业部门管理,但奶粉是经过加工后的营养品,已不属于农产品的范畴,农业部门进行管理就会超越职责和权限,奶粉是进入流通环节的商品,其是否违法应由工商部门认定和处理。并且奶粉为何会含有有害物质,也不能确定是牛奶的问题,可能是在奶粉的加工处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这就更使农业部门有理由认定应当由工商部门处理。长期以来,部门之间各吹各的号,就会使部门之间难以形成合力,监管责任无法落到实处。
        2、食品安全政府监管在范围上存在盲区
        随着现代食品工业和制造技术的发展,许多人造原料和新型食品走进公众视野,端上百姓餐桌。对于这些新型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由于技术、操作等方面的原因,政府在短时间内不能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比如人造鸡蛋,它相对于传统鸡蛋而言是一种新型食品,类似于此的新型食品尚没有纳入我国现有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范围,针对新型食品的风险监测评估、生产许可准入、监督管理部门、质量安全标准等都没有形成统一规定。有关媒体将“人造鸡蛋"送到相关部门检测,却无法得出检测结论,监管部门解释为鸡蛋属于初级农产品,我国尚未建立初级农产品的质量标准,标准的缺失就意味着我国尚无法对鸡蛋进行有效的监管,这就使得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在范围上总是存在盲区和空白,使得政府监管制度的发展滞后于食品产业的发展。
        
        3、政府监管力度不强
        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构建了看似天衣无缝的屏障,然而这个安全屏障却屡屡被突破。回望这一食品丑闻,食品安全问题似乎无一例外的又不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主动发现的,而是经媒体报道曝光才浮出水面,媒体对食品安全展开“扒粪运动",又继而对食品问题背后的原因、发展、甚至安全与否进行报道和披露,政府却始终处于懒政惰政和被动监管状态,除非酿成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否则都是轻描淡写的“轻处理"甚至不处理,监管权的运行和法律的实施由于政府部门的不作为、懒作为、慢作为而成了一纸空文。
        4、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
        首先,缺乏可操作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我国之前颁布的有关食品监管的法律和法规数量达十几部,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这些法律由于多半出台时间早,仅对食品质量作了一些概要性规定,标准要求低,不能反应新形势下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求。覆盖面窄,规定泛泛,这就使造成监管滞后和监管不力等问题。其次,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处罚较轻且法律效力不够。一方面执法力度不够,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制假售假行为处罚较轻,忽视了制假售假行为本身的危害;另一方面因为配套法律法规出台滞后。近几年,我国加大了技术法规的制定,但因立法层次较低,所起作用有限。再次,技术支撑体系还未建立起来,有些法律法规难以实现。食品监管技术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先进安全理论、检验仪器设备、基础信息数据等内容。经过长期的物质、技术和人力投入,我国的食品安全检测、检疫体系网络已初形成,但我国当前的监管技术水平离确保食品质量安全还有很大差距。缺乏技术支撑就会使政府面对亟待解决的食品安全问题束手无策,失去话语权。最后,法律执行过程缺乏规范化和持续性。目前,我国在打击假冒伪劣食品的现状往往是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才进行一系列的检查、曝光和处理。等待风头过后,假冒伪劣商品又会重新泛滥起来。这种缺乏规范性和持续性的打假过程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从食品安全立法的国际发展现状以及全球范围内的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来看,建立一套完整、覆盖面广泛并具有可操作性的并能得到切实有效执行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完善政府监管制度势在必行。 
        政府监管制度的完善 
        1、构建以品种监管为主的分工监管新模式。
        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的一个重大缺陷就是部门众多、职责不明。这种监管模式被称之为分段联合监管的“多龙治水”模式。由于这种模式存在着重大缺陷,因此,可以根据权责统一、职能整合的原则对现有监管体制进行重建,将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能按类别集中到一个或几个部门,由其统一监管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食品安全,这样既解决了部门之间的权责不清、推诿扯皮、协调困难又极大地提高了食品安全监管效率。
        2、改进食品安全标准制度
        由于新型食品的不断推出,使得政府很难对食品行业进行全面的监督,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改进食品安全标准制度,建立全新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食品安全标准。首先,要实现标准管理统一化和科学化。把食品安全标准作为保障食品基本安全的强制性、唯一性标准,并且要对安全标准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立项、统一制定和统一解释,建立起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管理体系。可以以美国为借鉴,目前美国食品安全共有七部法律:《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FDCA)、《食品质量保障法》(FQPA)、《联邦肉类检验法》(FMIA)、《禽类产品检验法》(PPIA)、《蛋类食品检验法》(EPIA)、《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灭鼠剂法》(FIFRA)、《公共卫生服务法》(PHSA)。②这些法律分别集中于食品供应的不同领域,对于食品安全保障的具体原则也不同,被公认为是较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其次,要努力实现与国际化标准接轨。食安委要加强食品基础研究的国际合作和食品监管标准的国际借鉴,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国际标准的制定修订,使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在标准制定理念、内容和项目上与国际水平保持同步,这既有利于我国的食品标准对国际标准进行科学借鉴,避免我国食品技术设备发展滞后对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不利影响,减少重复劳动和资源浪费,又有利于我国食品企业顺利走进国际市场,降低在食品企业国际化发展中的产品研发成本,减少在食品安全和食品标准认定上的贸易摩擦。
        3、加强行政监管力度
        鉴于政府对食品监管的懒惰性和被动性,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往往是通过媒体爆料,因而给了有安全隐患的食品很大的生存空间,并使得不法商家们变本加厉。因而政府机关应当加强行政监管力度。首先要定期对食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通过经常性的食品质量抽样检验和监督检查,实现对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的督促推进。抽样检验工作既可以是常规性的也可以是专项性的。对经过抽样检验依法确认的不合格食品和市场检查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或过期食品及有问题的食品,要及时启动各项监管执法程序,监督问题食品的下架退市,对相关违法生产经营企业给予行政处罚,从而将监管模式由被动监管转变为主动监管,由被动执法转变为主动执法。其次要加大行政执法检查和追责力度。通过执法检查活动查找食品市场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发现和解决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中存在的法律适用、法律解释和法律冲突方面的问题,及时进行法律的修改和完善;形成对政府监管部门的执法督促和约束,对食品安全监管情况进行总体评估,对监管中出现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行为追究党纪、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4、引入独立的第三部门力量和社会公众协助监管。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模式是单中心监管模式,这种模式下的政府监管必然由于决策失误、措施缺位而失灵。在单中心监管模式下,政府承担了市场监管的全部职能,在社会和市场的多元角色体系结构中,只有政府一元角色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发挥有效作用,其它应该承担社会管理职能的主体则在监管参与中缺位。政府、公共部门、公民社会、企业等多种社会参与主体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交流,没有建立起共同参与、协同解决和共负公共责任的机制。经济学理论根据产品质量信息获取的难易程度,将产品特征分为三类:消费者在购买前能够检查和评价的特征,称为“搜寻特征”;消费者在购买前不能准确评价但可以在消费之后凭经验进行评价的特征,称为“经验特征”;需要专业的人才和专门的技术设备才能够进行评价的。③有鉴于此,我们可以引入独立的第三部门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方面的工作,对食品的“信任特征”进行监督和检查,同时聘请各行业的专家对原料、生产、流通、销售和售后进行全方位指导,并且鼓励消费者自治组织参与管理,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我国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完全依赖行政权力的发挥所带来的弊端,既减少了监管成本又有效防止了腐败,有利于营造一个行政机关主导,第三部门协助,社会公众参与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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