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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建议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3月08日

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暴露出了部分企业诚信缺失、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食品监管体系需进一步健全等问题。由于我国食品安全工作中涉及多个管理部门、产业链管理过长,政出多门、基层执法力量不足,部门协调和指导不力现象在部分地区较为严重。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的一大障碍,为加强安全监管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促进社会稳定,着力改善民生。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供相关部门参考:
        一、 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食品安全“科学发展、以人为本”,力争到2013年,组建完成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基本在全国乡镇和城市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覆盖全国近90%城乡,力争在三年内全面完成食品监测监管信息四级网络建设,建成食品安全流通追溯体系。全面落实食品生产大中型企业食品监察派驻制和属地管理负责制。逐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二,整合工商、质检、卫生、食品药监等食品监管力量,调整涉及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职能。
        成立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管局,在组建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挂牌,为整合市场监管资源,形成市场监管全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将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监管职责、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商务部市场秩序管理、反垄断职能合并组建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由于我国食品安全涉及部门众多,涉及工商、质检、卫生、农业、食品药监、商务、工信、粮食等部门、政出多门、加之条块分割,食品安全监管未形成工作全力,监管水平较低,部门协调困难,2009年,我国颁布实行了《食品安全法》,2010年,国务院成立了食品安全协调办公室,但是就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监管合力机制等方面未取得实质性的突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任务仍然艰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安全监管网络建设。
             组建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管局主要承担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进出口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信息发布、监测评枯,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的市场规范、整顿并查处违法行为,牵头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实施标准、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度等工作。
        2、调整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一是各级食品药监部门调整为药监部门,由卫生部门管理。负责药品、化妆品和保健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质检部门不再承担化妆品的监管职责,食品经卫生部门许可并注册为保健品的,其生产、运输、流通环节监管由药监部门负责,二是各级卫生部门不再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餐饮环节食品监管职责(含机关、学校、厂矿食堂)的由卫生监督部门调整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住宿业、保健按摩业、洗浴业和公共场所禁烟等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三是个体食品生产作坊由市场监管部门全程监管负责,四是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质量监测、由卫生部门具体监管负责。
            三,加强对农产品的全程监管,实施农产品从生产源头-运输储备-市场流通一体化监管,建立健全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
            1、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统一监管,农业生产投入品使用直接关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我国现有有农资监管主要涉及农业、工商、质检、经贸、供销、公安等部门,管理力量分散,职能交叉,特别中农村地区执法力量薄弱,严重影响了农资的日常监管,建议种子、农药、化肥、农膜、兽药、饲料等农资产品的生产、运输和市场流通由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其中,农资生产监管由省、地市农业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流通消费环节由县级农业执法部门监管,工商、质检等部门不再承担相应监管职责,
        2、强化对农产品质量的安全监管,我国现有农产品监管体制中,农业部门负责生产源头的质量监管,工商负责运输、市场流通领域的农产品质量监管。质检部门负责农产品加工生产质量监管,商务流通部门负责流通中的质量体系建设,涉及部门较多,管理环节多,未形成统一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由于农产品质量重在抓源头监管,建议由农业部门承担农产品生产、运输、储备和市场流通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农产品生产及乡镇农贸市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由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农产品运输、物流储存由县级出入境农产品检查机构(在县级动物防疫检查机构上组建)负责,其中乡镇、城市定点牲畜(生猪)屠宰场由商务部门管理调整为农业部门管理。国家在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集中地区增设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机构由县级农业部门统一管理,通过调整并实施统一监管,有效地防止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漏洞。极大提升了农产品监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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