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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事故预防立法概况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13日

美国在1970年颁布了《职业安全卫生法》,有关预防事故内容如下:

明确规定实行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制,劳工部长要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命令,颁布“国家一致标准”,和“已建立的联邦标准”一齐作为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必要时可按照一定程序颁布“临时性紧急标准”。雇主必须执行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但他们在符合本法所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向部长提出申请,要求暂不执行某一标准,或改变该项标准。劳工部长如同意他的申请可发布临时命令。部长或他的委托人有权在合理时间内进入工厂、企业、行政机关等工作场所检查执行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等情况,对违反条例、命令及标准者发出传票,情节轻微者给予通知,限时纠正,纠正后可撤销传票。但当违反事件发生已达6个月,则不再签发传票,劳工部长或他委托的人经检查或调查确认雇主有违法行为,可通知罚款。任何雇主或雇员代表如有不服,可向劳工部长发出书面通知,部长与负责审议此类案件的职业安全卫生复查委员会进行商议,由该委员会召开听证会,然后由委员会发出以事实为根据的命令,批准、修改或撤销劳工部长的传票或所批的罚款。如对委员会上述命令还不服或因此而受到“不利影响”等情况,可直接上诉到法院,由司法当局复查。法内规定了罚款的金额,所有罚款应交到劳工部存入财政部自然增长,它可以重新用于被罚单位所在地改进安全卫生工作。

该法对制定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机构设置、隶属部门、经费来源及监察、上诉、处罚以至罚款去向作了规定,这就保证了安全卫生标准的顺利实施。由法律规定必须执行安全卫生标准,要求在工艺设计、设备安装、操作方法、建筑规划等方面都按照安全卫生标准实施,无疑对事故预防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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