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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预防立法概况---国际劳工组织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13日

国际劳工组织在第八十届劳工大会的一项议程就是讨论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在大会的若干提议下形成了预防重大工业事故的公约与建议书,为会员国制定预防重大工业事故的国家法律或法规起到规范化的作用,出版了指导性的《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工作守则》。国际劳工组织的突出重点就是“三方结合”,由政府、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所组成,无论是在公约与建议书还是工作守则中都体现了“三方结合”的原则,分别赋予政府、雇主和工人组织相应的权利和责任。

雇主的责任是:对有可能造成重大风险事故的设施通报主管部门,无论是现使用的设备还是新建设施,对每个含有重大危险的设施应建立控制其危害的成文制度,包括:危险识别与风险评估分析,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培训与指导措施,应急计划与步骤,控制重大事故影响的措施,与工人代表协商措施,修改制度措施;根据控制危害制度编写安全报告并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通报主管部门;当情况发生变化时雇主应主动增补或修改安全报告;发生重大事故后雇主须立即通知主管当局,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事故原因分析、现场的直接影响及为减轻其影响所采取行动的事故报告,报告还应包括今后预防此类事故发生的详细措施。

政府部门的责任是:制定宏观控制计划及保护每一重大危险设施现场之外的公众和环境;对已发生的重大事故发出警报通知公众,引起社会的重视;综合控制重大危险设施的工程选址;对含有重大事故风险的企业实施监察,对已发生重大的工业事故进行调查、评估,并有权中止任何呈现重大事故险情的操作。

工人及其代表是保护工人利益的一方,他们有权得知重大危险设施发生险情后所产生的后果,清楚政府对重大危险设施的指示、建议和命令,参与编写安全报告、应急计划及事故报告,对预防重大事故及控制重大事故发生发展应急程序定期得到指导和培训;当存有重大危险隐患时,工人及其代表有权采取必要行动并立即通知主管部门;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工人应遵守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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