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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票的使用和管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2月13日


1.5.4 工作许可人的安全责任
1.5.4.1 不得许可没有《危险点控制措施票》(热机,热控和水力机械二种票除外)的工作票;
1.5.4.2 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包括危险点分析和控制措施)应正确完备、符合现场实际安全条件;
1.5.4.3 正确执行工作票所列的安全措施,并对所做的安全措施负责;
1.5.4.4 确认安全措施已正确执行,检修设备与运行设备确已隔断;
1.5.4.5 对工作负责人正确说明哪些设备有电压、压力、高温、爆炸危险和工作场所附近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等;
1.5.4.6 对检修自理的安全措施,组织运行人员做好相关的事故预想;
1.5.4.7 对检修工作负责人提出设备试运申请的安全措施是否全部拆除以及重新工作时的安全措施是否全部恢复的正确性负责;
1.5.4.8 对检修设备试运工作结束后试运状况评价的真实性负责。
1.5.5 值长的安全责任
1.5.5.1 负责审查检修工作的必要性,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实际安全条件;
1.5.5.2 对批准检修工期,审批后的工作票票面、安全措施负全部责任;
1.5.5.3 不得批准没有危险点控制措施的工作票(热机,热控二种票除外)和操作票。
1.6 动火工作票的使用和管理
1.6.1 动火工作票的填写
动火工作票应一事、一地办理,不得兼办。要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应字迹清楚、内容正确,不得涂改。其具体内容如下:
1.6.1.1 “动火负责人”栏的填写:工作监护人即为动火工作负责人;一个工作组动火,应将该工作组的工作负责人姓名填入此栏;几个班组进行综合检修,应将总工作负责人姓名填入此栏;
1.6.1.2 “班组”栏:一个班组检修,班组栏填写工作班组全称;几个班组进行综合检修,则班组栏填写检修单位;
1.6.1.3 “动火地点”栏:应写明具体的动火工作地点(设备所在地);
1.6.1.4 “设备名称”栏:应写明具体的动火设备名称。设备名称要求写明设备的双重名称;
1.6.1.5 “动火工作内容”栏:应写明具体的设备动火工作内容;
1.6.1.6 “申请动火时间”栏:应写明计划完成该项动火工作所需要的时间。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二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不得超过7天(168小时);
1.6.1.7 “动火区域测量结果”栏:由测量人填写,写明动火区域内测量空气中所含可燃气体、或粉尘浓度的实际测量值、测量时间、测量人、使用仪器;
1.6.1.8 “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的内容如下:
a. 动火工作需要的工器具使用、放置措施,如氧气、乙炔瓶分开放置,相距不小于8米;
b. 动火设备与易燃易爆物品的隔离措施;
c. 根据现场可燃物配备正确的灭火器材的措施;
d. 现场防火监护措施;
e. 工作完毕后,清理现场遗留火种的措施。
1.6.1.9 “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由运行人员填写,其内容如下:
a. 凡动火工作需运行人员做隔离、冲洗等防火安全措施的,则将措施填写在此栏内;否则填写“无”;严禁此栏为空;
b. 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确已隔断所采取的安全措施。
1.6.1.10 “消防队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由消防监护人填写,其内容如下:
a. 核实检修提出的防火和灭火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善;
b. 指导检修人员防火和灭火工作措施;
c. 现场防火监护措施;
d. 考虑动火设备周边易燃易爆物品的隔离措施。
1.6.1.11 “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栏:由工作负责人填写,填写“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内提出安全措施在现场的落实情况,以及现场检修防火和灭火的安全措施情况;
1.6.1.12 “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栏:由工作许可人填写,应填写“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内提出安全措施在现场的落实情况,以及现场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隔离后的安全措施情况;
1.6.1.13 “消防队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栏:由消防队监护人填写,应填写“消防队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内提出安全措施在现场的落实情况,以及现场防火和灭火的安全措施情况;
1.6.1.14 “应配备的消防设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已符合要求。易燃易爆含量测定合格”栏:由消防队监护人填写,应填写现场配备消防设施齐全、合格、满足要求,采取的消防措施是否完备,可燃气体或粉尘浓度的测量是否合格;
1.6.1.15 “允许动火时间”栏:由值长(机组长)填写。填写时,应根据动火现场的实际情况、动火设备的隔离情况,以及防火和灭火的准备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动火;
1.6.1.16 “结束动火时间”栏:由值长(机组长)填写。动火工作结束后,应检查动火现场的工作确已结束,现场确已清理干净,工作班成员确已撤离现场,无遗留火种,方能办理动火工作票终结手续。
1.6.2 动火区域的测量
1.6.2.1 运行人员接到动火工作票时,应根据动火地点、动火设备有无易燃易爆介质决定是否需要对动火区域进行测量。若需要测量,应通知测量人。测量人接到通知后,对现场指定地点或设备进行测量,并将测量结果填入“动火区域测量结果”栏内,其值应低于下表规定值时,方能准许动火作业;
测量项目 爆炸下限 合格值
空气中含氢量 4% <0.4%
原(柴油)油气含量 0.5% ~ 1.1% <0.2%
煤粉尘 30 ~120g/m3 <20g/m3
1.6.2.2 一级动火区作业过程中,应每隔2-4小时(动火间隔超过4小时的,每次动火前)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气体和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1.6.2.3 首次测量结果填写在票面上,以后的测量结果应填入备注栏内;
1.6.2.4 在次日动火工作前,必须重新检查现场的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
1.6.3 动火工作票的签发和审批
1.6.3.1 一级动火工作票签发和审批流程:
由动火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填写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审核签发;由工作许可人填写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值长审核;由消防队监护人填写消防队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消防部门负责人审核;安监部门负责人审核安全措施;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的厂级领导批准。
1.6.3.2 二级动火工作票签发和审批流程:
由动火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填写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审核签发;由工作许可人填写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值长或机组长审核;消防部门人员、安监部门人员审核动火工作是否安全、防火和灭火等安全措施;值长批准。
1.6.3.3 签发、审批注意事项:
a.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b. 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c. 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工作票。
1.6.4 动火工作票的执行
1.6.4.1 动火工作票的生成: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应根据动火地点及设备,对照动火级别的划分来选择使用动火工作票种类,并负责填写动火工作票。填写内容包括工作负责人、班组、动火地点及设备名称、动火工作内容、申请动火时间、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1.6.4.2 动火工作票的签发:
如果动火工作负责人填票,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应对票面内容认真审核,要考虑动火工作的必要性、动火工作的安全性、工期的合理性,发现有误返回给工作负责人,重新进行填写,确认无误后签发动火工作票。如果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填票时,动火工作票签发人还应将动火工作票全部内容向工作负责人交待清楚。
1.6.4.3 动火工作票的审核:
a.运行人员审核:
运行人员接到动火工作票时,首先应根据动火地点、动火设备是否有易燃易爆介质等实际情况,考虑是否需要对动火区域的可燃气体或粉尘浓度含量进行测量。若需要测量应通知测量人,测量人接到通知后对动火区域进行测量,并将测量结果填入“动火区域测量结果”栏内,然后,运行人员再填写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若不需要测量,直接填写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值长(机组长)应审核动火区域的可燃气体或粉尘浓度的测量结果是否合格,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安全隔离,动火现场是否能许可动火,准许后签名。
一级动火工作票由值长审核;二级动火工作票由值长或机组长审核。
b.消防人员审核:
消防监护人应审核动火现场是否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现场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的测量结果是否合格,并填写消防队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填完后由消防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
c.安监人员审核:
安监部门负责人应配合消防部门审核动火现场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违反《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以及其它规章制度等,审核无误后签名。一级动火工作票由安监部门负责人审核;二级动火工作票由安监部门人员审核。
1.6.4.4 领导批准:一级动火工作票由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的厂级领导批准,二级动火工作票由值长批准。
1.6.4.5 动火许可:
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消防监护人检查现场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善,动火设备、区域是否与运行设备和易燃易爆物品可靠隔离,测定可燃气体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配备的消防设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是否符合要求等,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认无问题后方能许可动火作业。
1.6.4.6 动火开工:
经检查动火现场的安全措施正确和完善,消防设施配备充足,明火试验完毕合格后,方能办理允许动火手续。
1.6.4.7 动火现场的监护:
a. 在一级动火区域内作业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队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b. 在二级动火区域内作业时,动火部门负责人应指定人员、并和消防队员或指定的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c. 外单位进入生产区内动火作业时,应由本厂人员进行现场监护;
d. 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1.6.4.8 动火间断、延期、终结:
a. 动火工作间断后、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和灭火等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
b. 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手续;
c. 动火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应组织清理工作现场,不得遗留火种,检查确认无误后,带领工作班成员撤离现场,由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义务消防员)、工作负责人共同到现场验收,合格后办理动火工作票终结手续。
1.6.4.9 动火工作结束:
动火工作终结时,应清理现场,仔细检查现场的残留火种,确认彻底消除后,方能办理终结手续。
1.6.5 动火作业中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
1.6.5.1 工作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a. 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b. 正确地和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c. 保证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正确和完备;
d. 向工作班成员布置动火工作内容和范围,交待防火和灭火等安全措施;
e. 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并给予必要的指导;
f.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保证现场无残留火种。
1.6.5.2 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的安全责任:
a. 审查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
b. 审查工作是否安全;
c. 审查工作票所列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备;
d. 在动火期间,检查现场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
1.6.5.3 工作许可人的安全责任:
a. 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备;
b. 审查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
c. 审查现场安全措施确已完善和正确地执行;
d. 向工作负责人交待现场所做安全措施情况,以及注意事项。
1.6.5.4 消防监护人的安全责任:
a. 审查动火现场是否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b. 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备;
c. 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或粉尘浓度是否符合要求;
d. 始终监护现场动火作业的全过程,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e.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保证现场无残留火种。
1.6.5.5 动火执行人的安全责任:
a. 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b. 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c. 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d.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各级人员在发现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或在动火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违反有关规定时,均有权立即停止动火工作,并报告上级防火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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