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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电气安全要求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01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电气安全要求
 
一、对供电电源的要求
按负荷等级确定供电电源的回路数(GB50052-95   2.0.2、2.0.6)
1.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2.   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当采用架空线时,可为一回架空线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
3.   三级负荷一般只需一个电源供电。
4.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它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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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电气安全要求(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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