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企业自主创新的水平,促进管理及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调动公司员工大力开展管理及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及技术创新基金,是用于企业内部管理及技术创新成果奖励所设立的专项基金。适用于矿业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范围内进行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员工。
第三条 管理及技术创新基金的奖励,设立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每项奖的奖励数额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组织、评审机制,原则上每年度组织评审一次。
第四条 管理及技术创新基金奖励项目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创新基金的奖励范围和推荐条件
第五条 奖励范围主要包括:
1.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新技术、新设备、新设计、新发现等。特别是
已形成公司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
2.重大管理及科技攻关成果、重大推广应用成果、高新技术产
业化成果等。
3. 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在信息化推广应用中取得突出成绩并
为企业的管理进步和生产发展产生重大作用和影响的项目成果。
4.在增加品种、改善质量、节能降低、防治污染、资源利用、安全生产、标准制定、计量检测和提高劳动生产力等方面的重大成果。
5.对科学决策、经营管理发挥重大作用的重大软科学成果。包括战略研究、规划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体制改革研究、科技法制研究、技术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等。
6.在企业制度、管理理念、管理方式、管理方法和手段以及企业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提出的具有改进、创新因素,有明显作用和效
益的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
7.在公司从高校、科研机构引进或者开发合作中,形成的科研成果以及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为企业获得明显成效和利益,企业内科技人员在项目中发 挥了独创性成绩,或为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发挥积极促进作用的有关人员。
8.公司内组织的科研计划向上级申报,列入政府部门计划并获
得经费资助或优惠政策支持的项目。
第六条 推荐奖励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生产应用或实践检验,有推广应用价值,并取得明显的经
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通过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验收、评审或被权威部
门认可的项目;
3.具有应用单位出具的证明,有直接经济效益的需出具应用单
位的财务证明,已转让销售的要出具合同和销售数量证明。
第七条 对成果权归属、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等有异议
的项目,在异议未解决之前不得推荐。
第八条 同一项目向上级(省、市)和公司内部多重推荐,选
其最高奖项奖励,不得重复奖励。
第三章 创新基金的奖励标准
第九条 获奖项目要按创造性、先进性、实用可靠性、技术难度、经济或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评定,鼓励原创性创新项目和获得发
明专利等自主创新项目。重视年轻科技工作者的创新活动并加予鼓励。鼓励大家积极申报各级政府的科研项目计划,争取资金扶持和优惠政策,但对属于政府对特定企业和行业进行政策性支持的申报项目,在评奖时,降一等级评定。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获特等奖:
1.管理或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功能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已经形成公司重大关键替代技术或管理创新因素并取得200万元/年以上经济效益或重大
社会效益;
2.获国家发明专利,已在企业实施应用并取得200万元/年以上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形成高新技术产业化,且高新技术已促进企业产品换代或创年利润200万元以上。
4.管理或技术创新成果获得国家级奖项的。
第十一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获一等奖:
1.管理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功能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经应用取得100 万元/年以
上的经济效益或显著社会效益;
2.已获得或已申请国家发明专利,并经应用取得100 万元/年
以上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形成高新技术产业化,并取得100万元/年以上的经济效益;
4.列入市级以上科研计划,并获得100万元以上政府资助并有
显著效果的结题项目;
5.管理或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级或行业级一等奖项的。
第十二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获二等奖:
1.管理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功能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本地区和行业领先水平,经应用取得50万元/年以上的经济效益或积极社会效益;
2.已获得国家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并经应用取得50万元/年以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产学研合作中,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和贡献,对项目合作成果有显著推动作用,通过项目在公司的推广和应用,其分享成果可取
得50万元/年以上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列入市级以上科研计划,并获得50万元以上政府资助,并有
明显效果的结题项目;
5.管理或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级、行业级及其他奖项或市级一
等奖项的。
第十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可获三等奖:
1.管理或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上有一定难度,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可解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难题,并经应用取得20万/年以上的经济效益和明显社会效益。
2.已申请国家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并经应用取得20万/
年以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产学研工作中,有一定的见解和贡献,对项目合作成果有较大的推动作用,通过项目在公司的推广和应用,其分享成果可取得20万元/年以上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列入市级以上科研计划,并获得20万元以上的政府资助,并
有一定效果的结题项目;
5.管理或技术创新成果获得市级其他奖项的。
第四章 主要完成人及完成项目
第十四条 创新基金的奖励对象主要是为公司的发展和科技进
步做出直接贡献的人员。
第十五条 主要完成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重大项目的总体研究方案、技术方案及实施方案的设计者和主要策划人;
2.专利、管理及技术创新成果的发明者;
3.获得市级以上管理及技术创新成果奖项的主要实施者;
4.关键技术和产业化及成果转化中的主要实施者;
5.高新技术产业化及成果转化中的主要实施者;
6.重要研究报告的主要撰写者;
7.为公司科技进步和科学决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
8.申报上级科研计划并获得政府资助的项目申报者和主要实施人员。
第十六条 主要完成人应严格按实际贡献大小排序,严禁论资排辈。推荐成果的主创人员或项目负责人一般为1~3人 。主要完成人特等奖一般不超过10人限额,其他奖项一般不超过8人限额。
第十七条 公司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创新基金的奖励及分配
第十八条 管理及技术创新基金由矿业公司负责筹措,并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奖励标准为:特等奖10~20万元;一等奖5~10万
元;二等奖2~5万元;三等奖1~2万元。
第二十条 创新基金的奖励应按参与研究人员所做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其中,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所得奖金数额应占奖金总数的60%以上。基金项目的奖金由项目主创人员或负责人主持分配,并报矿业公司备案。
第六章 创新基金的管理评审机构
第二十一条 矿业公司设立管理及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负责组织对项目的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若干人,每届任期三年。其主要职责:
1.负责技术创新基金奖励的组织评定工作;
2.研究处理创新基金使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办公室设在矿业公司技术开发部,由公司科协、企管、财务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基金会的日常组织管理、项目立项及跟踪审查、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提交基金会
审核批准、协调整个过程中的异议处理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下设专业评审组,组长及成员由相关专家和人员组成,具体视创新成果申报情况由基金会研究确定。必要时可外聘少数专家参与专业评审组的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负责本专业推荐成果的评审工作;
2.对有异议的获奖项目,负责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 创新成果的推荐及评审程序
第二十四条 创新成果的评审,采取由项目主创人员或负责人申请立项、申请人所在单位推荐、基金会办公室备案及跟踪审查、专家评审组评审、基金会最终审核批准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矿业公司所属各单位,在项目主创人员及负责人申请的基础上,负责向基金会办公室推荐本单位的创新成果项目。并做好以下工作:
1.推荐项目要具备规定的条件,符合奖励的范围,项目主创(负责)人及主要完成人及排序不得有异议,凡不够条件或有异议的项目不得推荐;
2.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应由项目牵头单位与其它参与完成单位协商后,由牵头单位负责推荐,协商不成由公司分管领导在职
权范围内裁定;
3.提供合格的推荐书及有关附件,并具体填写推荐单位意见。
4.对创新项目的申报必须从立项开始进行申报,并经分管领导签署申报意见。项目要突出欲攻关的创新点,技术经济效益的分析要客观公正,并要经内部审计,列出明细,便于基金会办公室进行论证。未按时间要求立项的创新项目,原则上不受理。对开展产学研合作的项目,评审时从严掌握,只针对项目中自己的创新成果进行评审。
5.对创新攻关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开展的重要科研活动,项目组必须提前通报基金会办公室,以利于基金会办公室进行指导、跟踪与考核,掌握项目进展的全过程。
第二十六条 专业评审组对基金会办公室提交的项目进行评审。主审人须认真审阅有关推荐材料,写出书面评审意见,提供专业评审组讨论,由专业评审组推荐出初评项目及等级。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评审管理及技术创新奖的程序:
1.基金会办公室汇报创新项目申请推荐情况,项目申报中的异
议问题及处理结果;
2.基金会办公室向基金会报告专业评审组评审的情况,必要时
可邀请专业评审组负责汇报;
3.基金会讨论并确定各项目的获奖等级及奖励数额;
4.研究并处理评审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八条 评审结果通过公司内部信息网进行公布,任何人对项目关键技术的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及项目主创人员(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存在异议,可在十日内向基金办公室反映,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对反映意见进行核查、落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提出异议人。必要时,可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重新讨论决定。
第八章 其 它
第二十九条 矿业公司技术创新奖评审落选项目,如有新的重大进展,推荐单位可根据程序再次推荐申报。
第三十条 管理及技术创新奖的相关税收,由企业负责代行交纳。
第三十一条 列入本办法管理的管理及技术创新成果权属公司所有。未经矿业公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自行对外进行有关的咨询服务、成果转让、技术(管理)合作等。否则公司将撤销其奖励等级、追回奖金,并按公司及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矿业公司管理及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