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事装卸作业的人员应了解所装卸物品的性能并熟悉安全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装卸人员应遵守仓库的管理制度,不准穿带有铁钉的或带高跟的鞋和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行作业。严禁老弱病残人员从事装卸作业;从事装卸作业的人员要相对固定,听从管理人员或库管理工的指挥。
(2)管理人员或库管理工应根据装卸物品的种类、数量、装卸场地的条件、气候情况,向作业人员进行工作和安全注意事项的布置和交代,并对整个装卸过程进行指挥和监督。
(3)装卸作业宜在白天进行,夜间作业或井下装卸时应有足够的照明。天气条件恶劣时,如遇雷雨、强风、冰雹时应停止作业。
(4)任何人不准带烟火和发火工具进入装卸工地,装卸场不准吸烟。
(5)装卸爆破材料时,应轻拿轻放,不得产生摩擦、震动、撞击、抛掷、倒转、坠落;堆放应平稳,不得散装、改装或倒放。
(6)不同性质的炸药、雷管、传爆线、导爆管等均不得在同一车辆、车厢、船舱内装运。
(7)人工搬运时一人一次只允许搬运一件,采用专用手推车转运时一次只允许转运五件,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作业时应注意轻取轻放,稳步行走、防止碰撞或掉箱;严禁拖拽、翻滚、抛送、摔放、撞击、敲打、脚踏、坐卧、震动、倒置包装件;严禁相互在手中直接传递包装件;注意作业过程的防雨、防晒。
(8)应在距仓库门不小于2.5m处进行装卸作业,严禁车辆抵近库门装卸货物。仓库装卸平台应有防止车辆碰撞的措施。
(9)严禁在同一装卸点装卸相互抵触的爆破材料。互为抵触的爆破材料严禁装入同一车厢内,对于装卸同类爆破材料也应逐车装卸,不得在同一装卸点同时对两车或两车以上进行交叉作业。
必须按照“卸货优先、轻车让重车”的原则安排爆破材料的装卸工作。当装卸点有车辆正在作业时,待装卸的车辆应停放在距装卸点30m外或在防护土堤的保护范围内。
(10)若搬运时发现爆破材料的箱体破裂、松开或箱盖脱落,则不得装运。小心卸下爆破材料后应单独放置以便及时更换包装,对于由于受压而略有变形的纸箱可考虑在装卸时摆放在箱堆的上部。装卸时若发现产品药剂撒出,应立即停止装卸作业,在单位安全检查员的指导下,将撒药的箱包移至安全地带,并对撒有药剂的地点进行处理和清扫后,方能恢复作业。
(11)装车时,爆破材料装量不得超过车辆额定的装载量,不得倒置或侧放包装箱。普通汽车(已采取了防盗、防火措施的车辆)装载雷管时,箱堆高度要低于车厢边帮的1/3,炸药纸箱高度不宜超过五个箱高且超出边帮的高度不应超过包装箱高度的1/3,车厢内不应留有空隙,应采取防止厢体移动产生碰撞的措施。检查无误后盖好篷布,并将其捆绑牢固,再锁好后车门;专用运送车装载爆破材料时,考虑到运送安全、不超载、纸箱的承受强度等方面的因素,箱垛高度不应超过1.5m,最好每垛不超过五箱。载货完毕后使用专用捆绑带和挂钩将箱子固定,锁好车门。中途部分卸货后,应立即调整包装件的位置、高度并重新加以固定,防止包装件在车厢内坠落及产生移位。
设有雷管防爆罐(箱)的爆破材料专用运送车,在运载炸药时可以同车装载少量雷管,但装载的雷管必须置于密闭的防爆罐(箱)内,其装载的量不允许超过车辆技术说明书的规定。严禁为了增加雷管的装载量而自行改装、增加或取消防爆罐(箱)。
(12)爆破材料装、卸完成后,库管理工应和押运工应共同清点发出或收到货物的数量,按规定履行提货或接货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