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2、放炮员升井后不主动接受检查,不登记。
3、放炮员不及时填写“一炮三检”记录或弄虚作假。
4、井下采用糊炮、明火放炮或用多芯线电缆放炮。
5、不按规定安排警戒员警戒。
6、放炮母线长度不符合规定,不间隔吹三声哨放炮。
7、放炮员不给警戒员红灯罩和警戒旗放炮或警戒员不戴红灯罩,不挂警戒旗警戒。
8、不听警戒员负阻闯入警戒区域内。
9、放炮员、接炮员与警戒员约定放炮后,警戒员不经放炮员同意擅自解除警戒。
10、放炮员不按规定加工火药,乱扔乱放,记录和使用不符,被炮人员在电器附近停留,打眼与装药小于规定距离。
11、炮眼黄泥不满或不装水炮泥。
12、不按规定顺序和方向接炮。
13、放炮员对装炮情况不清。
14、不按规定处理瞎炮、残炮,放炮员对当班留下的残炮、剩炮不向下一班交代清楚。
15、起炮前不将母线柱拧紧或母线裸露,放炮后不将母线紧急收回,与金属设备接触。
16、放炮员不亲自拉放炮母线。
17、放炮施工无措施或有措施未经审批。
18、丢失火药、雷管、起爆器或不将剩余雷管、火药返回库房。
19、放炮员、背火药人员携带火工品,不按规定运送。
20、放完炮后组长不在火攻小票使用栏内签字或让别人代签、乱签。
21、领完火药在去工作面途中,放炮员与背炮人员不同行。
22、捡到火工品不上交。
23、对查出的火工品隐患不按期整改。
24、煤巷掘进工作面使用毫秒雷管不按规定一次起爆。
25、随意毁坏火药、雷管。
26、放炮后尚未检查就进入工作面作业。
27、掘进工作面不实行反向装药。
28、放炮员让别人代替填写小票或返回火药、雷管小票字迹不清,不按格式填写,或让他人代领、代交火药雷管。
29、放炮员不按措施规定装药或一次起爆炮眼个数超过规定。
30、不具备放炮条件,威逼放炮员放炮。
31、作业地点出现瞎炮(丢炮),不在现场交接班。
32、放炮员钥匙不随身携带。
33、电雷管插入药卷后,脚线末端未扭结。
34、违反“七不装药、八不放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