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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水十个严禁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10月15日

近日,集团公司制定出台了煤矿防治水管理“十个严禁”的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安全监管,杜绝不安全生产建设行为。
存在下列十种情形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1、未根据矿井采掘衔接安排,编制和审批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以及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的;2、未对地表河流沟谷的裂缝、塌陷情况进行调查治理、对井口标高低于历史最高洪水位采取有效措施的;3、在采掘活动区域未采取地面三维地震、瞬变电磁法等物探手段,查明构造、老空区及其积水位置、积水范围、积水量等水害情况,划分出相对安全区、过渡区、危险区的;4、未实行防治水工作的“三专”管理(专业防治水管理机构、专业技术管理、专业探放水队伍和专用探放水设备),保证对水害进行有效探测的;5、所有开拓、掘进都必须实行井下超前物探加钻探的综合探测,并严格执行“探掘分离”;6、工作面回采前,未采取物探、钻探等手段查清并消除水害隐患的;7、探放水施工未按照经总工程师审批的探放水设计进行,未严格执行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并进行防治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的;8、采掘活动区域受承压水威胁的矿井,未通过专门的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编制水文地质报告,进行带压开采可行性论证,划定安全开采区域,制订承压安全开采方案的;9、矿井有透水征兆直至水害威胁未解除的;矿井排水系统能力不符合要求的;10、存在“超层越界”和在防隔水煤(岩)柱中从事采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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