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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材料的领退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31日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矿井必须建立爆炸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和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办法。电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电雷管)在发给爆破工前,必须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矿务局(公司)、矿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有关各项规定,建立爆炸材料销毁制度”。领退爆破材料时除执行上述规定外,还要遵守下列规定和要求。
  (1)领取的爆破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和使用条件。
  (2)根据本班生产计划、爆破作业量和消耗定额提出申请爆破材料的品种、规格和数量计划,填写爆破工作指示单,经班组长审批后签章。
  (3)爆破工携带放炮合格证和班组长签章的爆破工作指标单到爆破材料库领取爆破材料。
  (4)领取爆破材料时,必须当时检查品种规格和数量是否符合,并从外观上检查其质量及电雷管编号是否与申请计划相符。电雷管必须实行专人专号,不得遗失、借用或挪作它用。
  (5)爆破工必须在爆破材料库的发放硐室领取爆破材料,不得携带矿灯进入库内,以防止矿灯引爆爆破材料。
  (6)爆破工在每次放炮后,应将放炮眼数,使用爆破材料的品种、数量、放炮工作情况,放炮事故及处理情况等,认真填写到放炮记录中。
  (7)放炮工作完成后,爆破工必须将剩余的及不能使用的爆破材料包括收集起来的瞎炮、残爆的爆破材料清点无误后,将本班放炮的炮眼数、爆破材料使用数量及缴回数量等填在放炮指标三联单内,经班组长签章,然后缴回爆破材料库由发放人员签章。放炮指示三联单由爆破工、班组长及发放人员各保存一份存查。
  (8)爆破工所领取的爆破材料,不得遗失,不得转交他人或下一班人员,不得销毁、挪作它用,发现遗失应立即报告班组长。
  (9)所有接触爆破的人员,应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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