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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领导不能放松安全管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13日

煤矿作为高危险行业,安全工作历来得到人们的格外关注。2002年,全国煤炭生产死亡5798人,比2001年减少601人,下降9.39%。全国煤炭生产共发生3人以上事故442起,死亡3092人,比2001年增加16起,多死亡255人。认真分析全国煤炭生产死亡3人和10人以上事故增多的原因,其中一条主要原因是一些煤炭企业的领导,尤其一条主要原因是一些煤炭企业的领导,尤其是主要领导放松安全管理,对人民生命安全的漠视,对危害人民和社会的安全隐患麻木不仁,导致了悲剧的一再重演。

1、各级领导干部在安全工作中不负责任的五种表现

在安全管理中,各级领导干部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各种不负责任的表现,概括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些煤炭企业的领导干部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精神贯彻不力,在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时言行不一,口头喊安全第一,文件写安全第一,会议讲安全第一,而在实际工作中却不坚持安全第一,忘记了自己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自觉不自觉地把安全工作让位服从于其它工作,特别是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和冲突时,他们把生产看得比安全重要,强调生产多,过问安全少,把主要精力全部用在了生产上,生产成了企业工作的重头戏。有的领导干部检查安全工作走马观花、晴蜒点水,检查结果往往得不到预期的效果。正如工人一针见血指出的:提前通知的各种安全检查还不如不查。

二是有些煤炭企业的领导干部忽视安全生产,放松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作风不深入,工作不扎实,检查走过场;不是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去抓好安全工作,而是注重形式,不求实效,以文件贯彻文件,以会议贯彻会议,以传真贯彻传真,以通报贯彻通报,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浮光掠影;把工作着眼点放在应付安全检查上,上级要组织安全大检查了,突出抓一阵,以达到检查团的好评和肯定,检查团走后一切照旧。

三是有些煤炭企业的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履行安全第一责任者的管理职责。在隐患面前,有些领导干部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思想不重视,解决措施不得力;或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致使问题越来越严重,以致酿成严重的责任事故。在事故面前,有些领导干部麻木不仁,既不向上级汇报,又不向下级通报,不采取必要的可行的措施,贻误时机。在安全装备面前,有些领导干部以企业效益不佳为借口,在安全投入上大打折扣,该投入的不投入、该装备的不装备。在安技措资金的使用上,有些领导干部张冠李戴,把有限的安全资金用在了非安全项目上。

四是有些煤炭企业的领导干部好大喜功,文过饰非,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讲安全成绩小题大作,讲事故教训“大题小作”;发生事故作假汇报甚至不汇报,明明是特大事故,却汇报成重大事故;明明是重大事故,却汇报成多人事故;明明是多人死亡事故,却汇报成死亡事故。避重就轻,抓小放大,对已发生的各类事故,不去认真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姑息迁就的现象十分严重。

五是有些煤炭企业的领导安全工作缺乏主动性、自觉性、创造性,抓安全生产不从本企业、本部门的实际出发,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上面要求抓什么,他就抓什么,上面要求怎么抓,他就怎么抓,上面抓一阵,他就紧一阵,上面不抓,他就放松。紧一阵,松一阵,没有把功夫用在细化、深化安全管理上。对于本企业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没有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去追查、分析和处理。在检查分析处理过程中,只查工人的责任,不查领导的责任,只查下级的责任,不查上级的责任,只查基层管理干部的责任,不查业务管理部门管理干部的责任。

2、各级领导干部在安全生产必须做到四个到位

煤矿企业的各级领导怎样才能履行职责、抓好安全工作呢?检查和衡量的标准主要看在安全管理中能不能做到四个到位。

一是思想认识到位。安全生产能不能搞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把手”对安全生产的认识程度。认识有多高,安全就有多好。认识是行动的先导,认识的高低决定了决心的大小、信心的强弱和步伐的快慢。二是安全管理到位。煤炭企业的各级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切实负起6项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本部门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监督检查到位。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定期组织各种安全检查,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要抓住不放,一抓到底。对于安全工作搞得较差的单位,要重点监督帮助。对于事故易发单位,要责成有关部门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充分发挥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安监部门的作用,要经常听取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及安全管理部门的汇报,对他们的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煤矿企业要组建安全特别小分队,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各种安全督查活动,重点在监督中检查,在检查中监督,把各种事故苗头和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4)责任追究到位。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一定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凡是煤矿企业发生的各类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在调查、追查、分析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以及企业制定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做到该撤职则撤职,该降级则降级,该开除则开除,该记过则记过,该罚款则罚款,要把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落到实处,要把事故责任落实到领导、管理部门和员工头上。

3、完善配套机制,全面落实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责任

搞好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首先要落实各级领导的安全责任区,在建立完善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中,煤炭企业要重点在完善四个机制上下功夫:(1)完善安全生产考核机制。煤炭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在健全完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基础上,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制定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方案。对于安全生产绩效的考核,要按月度和季度进行。考核工作一定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考核结果要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的监督。

(2)完善安全生产奖罚机制。煤炭企业要完善安全生产奖罚机制,要设立安全生产专项基金,对于安全生产搞得好的单位和领导,要给予奖励,对于安全生产搞得差的单位和领导,要给予处罚。在完善安全生产奖罚机制中,要突出重奖重罚这个原则,奖要奖得让别人眼红,罚要罚得让责任人心疼,通过完善奖罚机制,进一步调动大家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自觉去搞好安全工作,实现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

(3)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在落实责任追究过程中,抓好监督检查这一环节十分重要。基于此,煤炭企业要完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监督检查有关安全责任人是不是真正受到了处分。对于已经进行了责任追究,但没有落实的企业、部门和区队,其上级安全监察部门不仅要督促有关部门尽快落实责任人的处分,而且要追究有关领导贯彻落实责任制不力的责任,以维护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的严肃性。

(4)完善安全事故举报机制。煤炭企业要设立安全事故举报电话,举报电话要有专人守护,对于举报人,不仅要保障其人身安全,而且要根据举报事故的大小和性质分别给予不同金额的奖励。与此同时,还要发挥监督功能,充分发挥制度、群众、舆论三个方面的监督作用,有效地扼制隐瞒事故现象的发生。

刘青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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