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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购买、运输、储存、领取和清退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9月09日

一、火工品的购买、运输和储存
1、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⑴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⑵《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⑶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⑷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2、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3、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后,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4、运输爆炸物品,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2)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4)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5、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2)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3)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4)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5)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6)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7)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6、禁止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禁止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禁止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
    7、火工品到煤矿后,应派专人现场看押,不得中途退场,由采购员和库管员联合验收品种、数量及安全标志,确认无误后,在送货单上签字,并组织人员卸火工品,卸完后由火药库保管员清点验收签字,按要求储存爆炸物品:
    (1)库房应设置明显标示牌,标明经公安机关核准存放的物品品种和最大允许储量;
    (2)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同一库房内允许共存的爆破器材应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安全设计规范》的规定。
    (3)爆破器材的堆放要整齐、牢稳,便于通风和搬运。导火索、导爆索、硝铵炸药均应装箱对方在垫木上,严禁散包堆垛。爆破器材的货架或堆垛与墙壁的距离不应小于0.2米,货架、堆垛相互之间应留有便于清点和搬运的通道。库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不应堆放空箱。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定期销毁。
    (4)库内要确保通风良好,有隔热降温措施。
    (5)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有碍安全的活动,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6)库房周围不应有杂草和灌木丛。
    (7)在库区所控制的外部距离内不能进行有碍库房安全的活动。
    8、火工品库保管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帐、卡、 物相符并交接清楚,库房人员不得脱岗、离岗,无关人员严禁入内。任何人不得携带火种、矿灯、手机进入炸药库,否则发现一次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50元。
    9、专库专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库房内消防器材齐全。炸药、雷管必须按规定分别存放,并符合要求。库存量不能超过安全库存数量, 即炸药吨,雷管发。
    10、库房内必须悬挂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爆破器材管理有关制度,并健立健全各种记录台帐。
    11、所有的电雷管必须在专用的导通室内导通编号, 没有导通编号的电雷管严禁发放。否则发现一次罚仓库保管员50元。
    12、严格执行对号发放制度。否则,每错发雷管一发,罚当班炸药库值班员50元。
    13、变质、过期、失效的雷管、炸药要认真收回、清理、 登记造册,根据可存数字雷管不超过500发,炸药不超过100KG, 若达到规定及时报告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销毁。
    14、爆破器材库存数量、规格、品种要做到日清、旬结、帐、卡、物三相符。否则发现一次一项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50元。
     二、火工品的领发与清退
    1、爆破材料管理必须建立库存台帐,发放、退库台帐,回收废旧的火工品台帐。
    2、放炮员根据当班生产任务选用雷管炸药,填写在专用的火工品领料单上,经采掘区队长和生产副总经理签字审批后,持放炮合格证及领料单到煤矿调度室审批,没有值班领导签字或与生产现场不相符,调度核算员一律不准审批。
    3、 放炮员持放炮上岗证、便携仪和审批过的火药领料单在安全员的监督下到地面炸药库领取火工品,否则炸药库发放员严禁发放。库房保管员按照审批数量,如数发放,不得超发或少发。放炮员领取火工品后必须当面核查领取的数量及编号等,否则责任自负。
    4、领取爆炸物品时必须穿抗静电衣服,领到火工品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运往工作地点,并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炸药箱及雷管盒内,严禁乱扔、乱放、埋藏等。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生产班组,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爆破知识的人员运送,相隔距离不小于20m。
    5、爆破工在领取电雷管时,必须经库房管理员在跟踪卡片上登记雷管段数、编号,后由爆破员、安全员、发放人在跟踪卡片上签字;到作业地点,安全员完成监督任务,由班组长对雷管使用进行监督,并在跟踪卡片上签字;在下班后未用完的,必须退回库房,由收回人核对清点雷管并在跟踪卡片上签字,完成雷管的监督使用任务。
    6、仓库保管员坚持“十不发放制度”。
    (1)没有合格证不发。
    (2)放炮员不持放炮合格证,无安全员监督,不带瓦斯便携仪,不对号不发。
    (3)无安全员监督、签字不发;
    (4)不是专用领料单,没有审批不发。
    (5) 不是双人领料不发。
    (6)没有雷管盒不发。
    (7)雷管盒没有锁不发。
    (8)雷管不导通、不编号不发。
    (9)质量有问题不发。
    (10)酒后领取爆炸物品不发。
    7、运送爆炸材料到井下时,根据我矿的实际情况,采用人力搬运,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事先通知人车司机,在运送爆炸材料时,严禁非运送人员乘坐人车;
    (2)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3)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
    (4)放炮员领取和运输雷管必须在安全员的监督下运到井下使用地点。
    (5)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
      ①同时搬运炸药和起爆器材料10kg。
      ②拆箱(袋)运搬炸药20kg。
      ③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24kg)
      ④挑运原包装炸药二箱(48kg)
    8、认真执行火工品领发、清退制度。各单位火工品清领、 实发、实耗、退库等各项环节必须登记、造册、签字、盖章。
    9、各班火工品现场用量必须在当班下班之前, 经当班班长核发,在清退单上签字后,放炮员亲自退库,炸药库保管员按清退单查收,在查收后必须给放炮员开一联红单,单中注明清退名称和数量,放炮员收到红单后,将红单交回材料保管,由保管进行保存,争取做到帐与物相符,若发现不按规定办理一次罚款50元,情节严重者重处。
    10、炸药库必须切实抓好火工品班后清退工作,凡放炮员无清退单或清退单填写不符要求的,炸药库值班员必须及时上报领导小组组长,每人次给予50-100元的处罚。
    11、号召广大职工认真搜捡丢失在煤炭中的雷管,井下拾到的雷管必须交炸药库,由当班炸药库值班员出具证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井上捡到的雷管必须及时主动交库管员。上交者必须讲清拾到雷管的地点(最好有证明人),煤矿对上交雷管个人给予现金奖励。
    12、领导小组收到的雷管,要做好专项记录台帐,并及时送往炸药库,炸药库对收到的雷管必须做好记录,要专箱存放,并查明雷管编号及使用单位。
    13、值班领导与爆破员积极配合,对收到的雷管做好追查处理工作,丢失雷管至少要追查到班组。
    14、凡发现私自携带雷管上井的,当一级严重三违处理,并每一发罚1000元,三发及以上的除罚款外,交公安部门处理,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搜捡到雷管不主动上交的,经查实同样按私自携带雷管上井处理。
    15、加强出入井管理和检查,凡发现携带雷管、炸药出矿的,一律开除矿籍,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火工品使用
    1、火工品使用应由爆破员认真填写使用情况表,每次填写为一式三份,下班后经全部审核签字后,一份交回炸药库,一份交回调度室开单处,另一份存爆破员处部。
    2、火工品使用单情况说明:在使用单中在火工品领取时,爆破工必须亲自签字,并写明领取时间,领取数量。在经安全员、库管员、爆破员三人确定后分别签字。
    3、火工品领取后,按规定运至工作面使用地点,在使用时按爆破说明书和实际每次爆破使用量认真填写使用情况表。要求每次使用要由班组长、安全员、瓦检员在现场,并对每次装药时间、爆破时间记录清楚,在每次爆破结束后,班组长、安全员、瓦检员必须签字。对于每次实际爆破用药量与规定不相符的,要在说明事项中填写清楚。在下班时对于本班内未使用完的爆破器材要如数退还给地面火药库,经库管员清点验收后,清退爆破工方可在单上签字。
    4、现场负责人是指当班值班领导,在下班时对本班使用的火工品情况进行核实后,在审查意见表中填写,本班使用数量,还剩余数量,并签名。
    5、各人员所留报表必须认真保存,不得随意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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