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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安全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3月15日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具有点多、面广、工期长,大量使用非专业化劳务队伍,而且施工场地复杂,施工条件较差等特点,容易造成安全事故。
    因此,在施工项目安全管理中必须坚持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倡导“以人为本”安全理念的指引下, 坚持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坚持安全管理的主动性、防护针对性的原则。           
    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生产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更应该紧紧依靠科技进步, 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实施长效管理。必须健全入场教育,安全技术交底,监督检查和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制度等措施,才能真正搞好水利工程现场的安全生产。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点多面广,工程多处于交通不便的偏远山谷地区,且工程施工经常是在河流上进行,受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的影响很大.施工多为露天和地下施工,施工环境潮湿,施工现场均为"敞开式"施工,无法进行有效地封闭隔离,现场系统安全管理难度大;现场施工工序多,作业范围广,安全隐患分布广;技术要求高,施工难度大,易造成安全隐患. 1 现场安全管理的策划 (1)安全管理策划的依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策划的依据主要是国家和地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消防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规程、标准:本企业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及有关的管理规定、制度等. (2)安全目标的策划.施工现场应制定安全工作管理目标.安全管理目标主要包括:伤亡事故控制目标,杜绝死亡、避免重伤,一般事故应有控制指标;安全达标目标,根据工程特点,按工程部位制定安全达标的具体目标;文明施工实现目标,根据作业条件的要求,制定文明施工的具体方案和实现文明工地的目标.对制定的安全管理目标,应根据安全任务和责任的要求,按专业管理将目标分解到人.
    一、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事故隐患的形成
    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措施
    二、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二、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1.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水利部备案。
        2.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
        3.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水利工程建设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突然发生且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有重大社会影响或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条块结合;集中领导、统一指挥;信息准确、运转高效;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
    3.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水利部及流域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及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
    4.在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5.承担水利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6.应急保障措施包括通信与信息保障、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经费与物资保障。
    四、安全事故的划分、处理程序与处理的原则
    1.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分为i、ⅱ、ⅲ、ⅳ四级。对应相应事故等级,采取i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行动。其中:
        (1)i级(特别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重伤(中毒)100人以上,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2)ⅱ级(特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或重伤(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3)ⅲ级(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中毒)30以上、5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ⅳ级(较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重伤(中毒)30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2.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如下: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完善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和月报制度的通知》,建立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和月报制度。其中,事故快报范围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及其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水利水电在建、已建工程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以及非超标准洪水溃坝等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涉险事故。事故月报范围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及其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水利水电在建、已建工程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快报范围内的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之内向上级主管单位以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越级上报。部直属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在2小时内报送至水利部安全监督司(非工作时间报水利部总值班室)。   
    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同时向事故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局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事故报告内容分为事故发生时报告的内容以及事故处理过程中报告的内容。
    五、安全管理及作业人员的上岗要求
    (一)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基本要求
        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2.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并负责组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一级)以上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施工企业以及直属施工企业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以及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施工企业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考核合格证书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及专用钢印。
        3.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两方面。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所管辖职责范围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同意,不再考核,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
        6.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其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发生死亡事故,情节严重的,应当收回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限期改正,重新考核。
       (二)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市场准入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施工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水利部决定在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市场准入制度,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得参加水利工程投标,
        2.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水利工程投标并不得担任相关施工管理职务。
      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勘测设计、监理单位应当积极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有关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六、水利工程文明建设工地的要求
    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由项目法人负责申报。
    (一)申报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的项目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已完工程量一般应达全部建安工程量的30%以上。
        2.工程未发生严重违法乱纪事件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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