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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理论“能量转移”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2月09日

 输送到生产现场的能量,依生产的目的和手段不同,可以相互转变为各种形式。按照能量的形式,分为势能、动能、热能、化学能、电能、辐射能、声能、生物能。
  1966年美国运输部国家安全局局长哈登引申了吉布森1961年提出的观点:“生物体受伤害的原因只能是某种能量的转变”,并提出了“根据有关能量对伤亡事故加以分类的方法”,以及生活区远离污染源等观点。
  
  防护能量逆流于人体的措施

  
  能量能否产生伤害,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取决于:
  (1)人接触能量的大小;
  (2)接触时间和频率;
  (3)力的集中程度;
  (4)屏障设置得早晚,设置的越早,效果越好。
  按能量大小,可研究建立单一屏障还是多重屏障。防护能量逆流于人体的方法大致分为十二个类型:
  ⑴限制能量,如限制行车速度,规定矿井照明用低压电等。
  ⑵用较安全的能源取代危险性大的能源,如用水力采煤取代爆破,应用二氧化碳灭火剂代替四氯化碳等
  ⑶防止能量蓄积,如控制爆炸性气体的浓度,溜井放矿尽量不要放空(减少和释放位能)等。
  ⑷控制能量释放,采用保护性容器(如耐压氧气罐、盛装辐射性同位素的专用容器)。
  ⑸延缓能量释放,如采用安全的能量释放装置等。
  ⑹开辟释放能量的渠道,如接地电线、通过局部通风装置抽排炮烟等。
  ⑺设置屏障,如防冲击波的消波室、消声器以及原子防护屏等。
  ⑻在人、物于能源之间设屏障,如防护罩、防火门、密闭门、防水闸墙等。
  ⑼在人与物之间设置屏障,如安全帽、安全鞋、手套、口罩等个体防护品等。
  ⑽提高防护标准,如采用双重绝缘工具、连续监测和远距遥控等。
  ⑾改善效果及防止损失扩大,如改变工艺流程,变不安全流程不安全流程,搞好急救。
  ⑿修复或恢复,治疗、矫正以及减轻伤害程度或恢复原有功能。
  一定量的能量集中于一点要比它大而辅开所造成的伤害程度更大。因此,可以通过延长能量释放时间或使能量在大面积内消散的方法来降低其危害的程度;对于需要保护的人和物应远离释放能量的地点,以此来控制由于能量转移而造成的事故。
  最理想的是,在能量控制系统中优先采用自动化装置,而不需要操作者再考虑采取什么措施。安全工程技术人员在系统设计时应充分利用能量转移理论,对能量加以控制,使其保护在容许范围内。
  能量转移致使伤亡事故发生的理论还需结合因果论、事件树和轨迹交叉等致因伤害论点,加以综合研究。
  这些研究有赖于对伤亡事故建立模型,以便进一步分析各类型事故的发生规律和机理。
  依据防止能量转移可以制定危险因素防护原则。
  
  危险因素防护原则
  
  消灭潜在危险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实质是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研制出适应具体生产条件下的确保安全的装置,或称故障自动保险或失效保护(fail-safe.)装置,以增加系统的可靠性。即使当事人违章操作,或个别部件发生了故障,也会由于安全装置的作用而完全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
  降低潜在危险因素数值的原则
  这一原则保证提高安全水平,但不能达到最大限度地防护危险因素。实质上该原则只能获得折衷的解决办法。例如作业或环境中存在有化学能的有害气体,这就要从确保降低吸入尘毒数量,加强个体防护。这称之为第二位的fail-sa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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