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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刑事责任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21日
定,单位犯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第二百二十九的规定处罚。

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所构成的犯罪及刑事处罚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讲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本条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一)客观上实施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例如,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就是一种不履行职责的行为;(二)客观上必须有由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划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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