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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环境与职业健康教育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9月21日

1    目的
为规范各企业安全、环境与职业健康教育工作,使员工充分了解和掌握国家安全、环保法规和公司安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技术专业知识;提高危险预知能力,控制不安全行为,防止发生事故、职业病和环境污染,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x企业公司职工、外包队职工和外来参观、学习人员。
3    管理职责
3.1      各企业人事部门负责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及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借用工的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3.2      各企业外来劳动力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包工程队人员和点工的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培训管理工作。
3.3      各企业其他部门联系的外协施工人员、参观、学习人员的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培训工作由联系部门负责。
3.4      各企业安全环境监督部门负责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培训计划的编制、实施、检查、落实工作。
4    工作程序及要求
4.1      各企业职工的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应编入职工教育计划中,人事部门要对整体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培训工作进行跟踪监督。
4.2      各企业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外包队法人、主要生产管理人员以及专职安全人员应经当地政府安全、环保部门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上岗资格证;各企业应按要求有计划地组织以上人员进行复训。
4.3      新入厂职工、外包工应进行公司、车间(部门)和队伍(班组)的三级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教育,有相应完善的教育记录。
4.3.1   公司级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由安全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a.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国家的安全、环保相关法律、方针、政策;
b. 本公司的主要危险、职业危害、重要环境因素及主要的防范要求、应急预案;
c. 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情况及基本知识;
d. 本公司主要安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e.安全生产方面的事故案例、经验及教训;
f.员工安全、环境行为规范。
4.3.2   车间级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由车间安全员具体实施。主要内容是:
a.本车间(部门)的主要危险、职业危害、重要环境因素及具体防范措施;
b.本车间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状况及相关规章制度;
c.本车间有关工种安全、环保技术操作规程;
d.本车间预防事故、职业危害和环境污染的措施和要求;
e.本车间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知识,包括自救、互救和疏散逃生等;
f.本车间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g.有关事故案例及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4.3.3   班组级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由生产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具体实施,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a.岗位安全、环境操作规程;
b.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c.现场定置管理、“6S”要求、行为规范;
d.有关事故案例及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4.4      职工在企业内岗位调动应由调入单位进行相应二、三级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教育。
4.5      因病、事、产假、公出、工伤等原因离开操作岗位一月时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由原部门进行相应二、三级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教育。
4.6      对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简称五新)的使用应制定相应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环保操作教育和训练。
4.7      从事电气焊割、起重、电工、架子搭设、锅炉、压力容器、车辆和船舶驾驶、涂装等特殊作业的工人,必须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有效操作证才能独立操作,各企业应建立特殊工种档案。
4.8      对来厂进行一般性参观或学习的人员,必须由接待单位负责进行一般安全、环保注意事项教育,并佩带规定劳保护具进入施工现场。
4.9      生产班组应由班长或班组安全员每天进行施工前日常安全、环保教育,有相应教育记录。日常安全、环保教育的主要内容为:
4.9.1   当日生产任务中存在的主要危险和防范要点及防污染要求的交底。
4.9.2   需审批作业的执行交代。
4.9.3   班组成员间安全作业的相互提醒及协作要求。
4.9.4   安排组员进行临时或未从事过的工作的安全、防污染交底。
4.9.5   施工场所应急情况下紧急处理措施。
4.10     各船舶及海工修造企业职工和外包队伍必须在每星期规定时间集中进行一小时安全环境教育,其他企业和中远船务各部门可参照执行。主要以班组为单位开展,主要教育内容为:
4.10.1 班组上周安全、环保工作小结。
4.10.2 公司及车间或队伍最新安全环境管理要求。
4.10.3 班组本周及当日安全、环保工作要求。
4.10.4 事故案例及其他安全、环保资料学习。
4.11    对事故频发和安全环境管理松散的施工队伍或员工,可进行停工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方可复工。
4.12     各企业对每月的安全违章情况进行分类、分析、汇总,总结违章规律,对违章人员进行安全再教育。
4.13     各企业应定期组织各级生产人员进行安全考试,奖优罚劣,促进各级生产人员了解掌握安全生产、环保规章制度。
5    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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