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职业病防治与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12月31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种类,根据国家《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规定》划分。
第三条   职业病确诊程序:首先由本厂职工医院对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有阳性体征者,要结合职工自我感觉症状,以及年龄、工龄,工作环境等,做出初步诊断,然后,由职工医院介绍至“潍坊市职业病鉴定委员会”进一步检查,由该委员会确定为职业病。
第四条   职业病及职业中毒及职业中毒的预防和管理,由公司职工医院安全管理部门、公司工会各尽其职,密切配合,共同负责。疑难重大问题报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
第五条   查体
(一)凡从事粉尘、有毒作业的员工,上岗前应严格进行查体,禁止不适宜从事粉尘、有毒作业人员流入该区。
(二)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自查体时开始建立基础档案,作为后期健康查体的参考资料和诊断依据。
(三)为了及时掌握接触粉尘作业和其它有害作业员工的健康状况,便于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按照国家规定,在“潍坊市职业病鉴定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公司职工医院会同安全管理部门、公司工会,组织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四)严格控制查体对象和查体范围,凡符合查体条件和查体范围的员工,要动员其参加健康查体,及时掌握其健康状况。
(五)对所有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都要建立健康档案和卡片。
(六)凡大批量集体查体,其结果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并提出改进措施、建议意见。
第六条   职业病患者管理
(一)认真做好各种职业病患者的管理工作,使患者安心工作和治疗。
(二)对已经确诊的职业病患者要定期组织复查,积极防止并发症。
(三)按规定做好各类职业病患者的安置工作。凡己确诊的职业病患者,由职工医院提出书面建议,综合管理部负责将其调离原岗位,适当调整工种,对劳动能力有轻度减退的患者,可酌情使其从事适当的轻体力工作;对劳动能力显著减退者,可安置在劳动条件较好的环境,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并作康复医疗活动。
(四)凡符合参加职业病健康查体条件的员工,均享受公费检查待遇,该项费用由公司负担。
(五)职业病患者到职工医院就诊,享受国家规定的生活补贴和其他有关待遇。
(六)需要去上级有关部门复查的职业病患者,由职工医院联系,方可外出复查。擅自去其他医院复查者,一切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七条   职业病的预防与治疗
(一)凡患有各种活动性肺结核、肠结核、肾结核、骨结核、上呼吸道及支气管疾病、萎缩性鼻炎、鼻腔肿瘤、支气管喘息,支气管扩张、肺硬化、肺气肿、胸膜疾病,显著影响呼吸功能的胸膜粘连以及心血管系统的心质性疾病,动脉硬化、高血压、心质性心脏病的患者,严禁从事粉尘和有毒作业,防止职业病的扩大。
(二)在有粉尘、有毒作业区内,要增加必要的保健措施,改善劳动保护条件,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三)对尘肺病治疗原则应以控制发展,防止感染并发症为重点,辅以调节性生理功能的药物治疗,使其改善健康状况,提高机体的抵抗能力。 
(四)对其他职业病患者,也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强治疗,必要时可以转上级医院诊断治疗,争取创造良好的治疗条件,减轻患者的痛苦。
(五)企业要创造条件,组织好职业病患者的疗养,减轻症状,争取早日康复。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