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公司各部门。
3 引用法规标准
3.1 国家安监总局第1号令《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3.2《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
4 职责
4.1 生产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制定、发放审批,并对采购进厂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2 营销部负责按计划采购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4.3 财务部负责按计划支出劳动防护用品费用。
4.4 生产部负责向财务部提供职工工种、职务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4.5 各部门按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对本单位职工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进行领取、发放、使用进行管理。
5 控制过程
5.1 劳动保护用品的选购:
5.1.1 职工劳动保护用品的选购,必须本着保护职工身体健康为目的。
5.1.2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5.1.3 劳动防护用品要做到适用、美观、大方,做到职工满意,自觉着装。
5.1.4 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发放标准和实施细则由安全科依据国规定、公司实际情况家有关来制定,并严格贯彻执行。
5.1.5 从事特种作业及高温作业的员工发给必须的专用护品。
5.1.6 安全科可根据作业条件的恶劣情况和实际需要临时增发标准外的防护用品。
5.1.7 劳动防护用品计划必须按使用时间、工种、岗位标准、数量、名称严格控制,并按规定核发。
5.1.8 劳动防护用品由生产部申请、安全科审核、营销部采购
5.2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由库房会同安全科负责:
5.2.1 营销部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要采购有《生产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和《经营条件资格认可证》的防护用品。
5.2.2 必须按规定定期采购、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5.2.3 仓库负责防护用品的保管和发放工作。防护用品的发放必须严格按计划进行。
5.2.4 对库存的劳动防护用品,仓库要妥善保管,保持清洁,完好。
5.3 共用安全帽、工作服由生产部负责管理,供外来参观、检查人员临时使用。
5.4 新入厂工人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持安全作业证和调令领取本工种所需的防护用品。
凡因工种岗位变动,必须按时核对个人防护用品,至下个变更期方可享受现岗位防护用品标准。
5.4.1 职工进入生产岗位、检修现场必须严格按规定着装,并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否则,按违章论处。
5.4.2 职工遗失的个人防护用品,原则上不予补发。因工失去防护用品的,由本人申请、单位核实,经安全科批准,给予补发处理。
5.4.3 职工病假、产假、休养及脱产上学半年以上者,终止或顺延护品的使用期限。职工离开公司时,防护用品需交还公司,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5.5 劳动防护用品补发、提前领用的管理:
职工在生产过程中要按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在生产过程中损坏或丢失需要提前领用时,可以实行折价、扣款补发。扣款单据由单位填写,一式两份,经安全科审核后,向财务部交款,持交款单据到库房办理补发手续。
个人防护用品损坏、丢失提前领用,折扣款规定:
a) 各类防护用品扣款,均按进厂价计算;
b) 凡领用后在三个月以内丢失者,按全价计算扣款;
c) 领用在6~12 个月以内丢失者,按使用一年计算扣款。
6 报废
6.1 超出使用期限或已损坏不能起到应有防护作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及时进行报废,并及时更换新的防护用品。
6.2 报废的防护用品要及时进行处理,严禁穿着、使用已不符全有关要求的防护用品。
7 保健品管理
7.1 保健品的种类:降温茶、糖、饮料;风油精、杀虫剂、防中暑药品等。
7.2 保健品的采购由营销部负责,营销部采购的保健品要确保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7.3 保健品的发放标准由安全科负责制定,仓库负责发放。
8 本规定由安全科编制、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