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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9月17日

1.目的
        为了做好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险因素的检测及评价工作,包括日常检测、评价检测、监督检测、事故性检测。
        3.内容
        3.1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组织开展对本公司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和监督检测工作,为保障检测工作规范进行,应聘请经当地安监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并签定委托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应包括检测项目、检测时间、检测地点或岗位、检测报告书出具方式、费用结算等;
        3.2公司应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如实提供生产工艺流程、主要原辅材料、产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防护措施、岗位设置及接触时间等相关资料;
        3.3现场检测时,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应该提供必要协助,并对工作场所生产运行状况及职工职业接触情况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检测过程和结果负责;
        3.4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
        3.5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工业卫生评价,并整理分析结果建立技术档案;对不符合国家工业卫生标准的,禁止投产使用直至符合要求;
        3.6采样点、采样点的数量、采样对象以及采样时间段的选择,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3.7检测方法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卫生检测检验方法和标准进行;
        3.8检测项目为《高毒物品目录》中的高毒化学物,至少每个月监测一次;检测项目为《高毒物品目录》外的其余化学物质或粉尘,每年至少监测一次;检测项目为物理因素,每年至少测量一次;职业危险因素评价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
        3.9对于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监测地点或岗位,公司应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并应该适当增加检测次数;
        3.10检测、评价结果应存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并向所在地安监部门报告,同时向劳动者公布;
        3.11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公司内职工反映的工作环境问题督促落实;
        3.12各部门应对本部门职业健康环境进行经常性检查,对不符合国家要求的岗位应及时建立整改方案并按计划实施,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督促整改。
        4.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每年按公司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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