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通防科由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监测人员应当经资质认证合格的培训机构培训,持证上岗。
2、对不具备监测能力的项目,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测,按相关规定支付技术服务费用。
3、自测项目应有相适应的监测设备和条件,并实施经常性维护、检修,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所用监测计量器具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定。
4、监测项目和测试条件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5、监测方法按照国家有关煤矿职业危害标准执行。
6、监测频次应根据生产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性质、变化情况以及危害程度分类,一般连续采样测定 3 天,每日上、下午各一次。
7、公司劳动工资部应对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结果和评价结果进行搜集、汇总、存入煤矿职业危害档案,定期上报有关单位。
8、劳动工资部应及时向作业人员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结果,并报集团公司和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